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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集资诈骗数亿元被刑事立案 律师辩护获无罪| 律师办案札记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信息来源:转自微信公众号 点击: 字体:

原创: 宫步坦 刘斯凡  智善  3月1日

来源:原创

作者:宫步坦,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

作者:刘斯凡,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某A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而备受关注。宫步坦、刘斯凡两位辩护律师将某A的涉案行为准确定性为民间借贷行为,并以此作为辩护策略,调取和整理重要证据,主动向办案单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辩护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推动办案单位对某A做出终止侦查决定,确认某A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在接到当地被害人报案后,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某B立案侦查。根据本案法律文书,某B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间,编造经营投资公司、参与某通讯公司巨额业务、参与旧城改造工程、安置房工程、廉租房工程项目、投资房地产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3.5亿余元,且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肆意挥霍及偿还某A等人的巨额债务;其中,向某A的银行帐户共计转帐2.4亿余元。在某B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某A因涉嫌与某B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也被刑事立案。

 

二、办案思路


(一)发现案件特征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宫步坦、刘斯凡两位律师担任本案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发现本案具有两个特征:

首先,本案系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媒体多次报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极大,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压力;

其次,本案涉及到大量财务数据,资金往来情况复杂,且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相关证据获取困难,难以全面把握案情,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面临巨大挑战。

(二)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认真分析了与本案相关的书面材料,结合某A的陈述,依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现有书证足以证明某A并不是本案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是某B集资的对象;据此,某A和某B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某A不应当构成某B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并判定,如果本案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辩护,等到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工作将更被动。

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办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实质辩护,全力争取将本案终结在侦查阶段。

(三)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一经确定,辩护律师围绕本案关键要点开始高强度工作,首先全力搜集、依法调取某A和某B之间的全部借条、收据、银行凭条、手工记帐单、债权转让协议等全部相关材料,并将上述材料与某A、某B之间实际发生的全部银行流水进行逐一对比和系统分析,进而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1)某A与某B之间的借贷关系早在2009年已经建立,从2009年至2014年,某B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某A筹集了大量资金,由于相隔两地,全部采用了银行转帐方式,由某B不断向某A借款、还款、再借款、再还款……;

(2)某A与某B之间自始至终都是借贷关系,某B向某A银行帐户的全部转帐金额,均系某B偿还某A多年来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截止案发时某B仍欠某A部分本金利息未还。

根据本案特点,辩护律师建议当事人针对某A与某B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及债权债务情况,尽快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辩护律师参考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撰写某A不构成犯罪的详实辩护意见,与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材料一起递交给侦查机关,并依法取得了有两位办案民警签名、加盖侦查机关公章的《调取证据清单》原件,为后续的有效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本案侦查机关进行了充分、详实的沟通,反复明确表达某A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观点。特别是在本案办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护律师从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如何分界的角度,与本案侦查机关进行专项沟通,辩护意见初步获得本案侦查机关的认可。

与此同时,某A的家属积极直面案情与现实,在多次与本案受害人代表当面沟通后,与全体受害人达成民事协议,同意将某A从某B处获取的高额利息,分步骤返还给本案全体受害人。

本案经历了漫长的刑事侦查阶段,2016年某A被侦查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某A收到侦查机关正式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最终确定某A不构成犯罪。


三、案件评析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则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类案件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紧密相关,政策性很强,把握集资类案件的个案特点并准确定性,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既承认“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强调“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又要求“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对认定集资诈骗罪关注的重点一般是: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以及非法集资的对象人数和集资金额是否达到司法解释的要求。本案中,除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外,还需要重点判断:某A是本案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实施主体,还是集资行为的对象?这个问题在集资诈骗犯罪的共犯认定中具有典型性,本案辩护律师正是抓住了上述关键点,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首先,某A没有集资诈骗的共同故意。只有当某A和某B就集资诈骗达成共同的意思联络,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才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在本案中,某B从2009年开始向某A出具过多份借条、收据,且能与银行流水相对应,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部分借条或收据上写明了某B借款的原因,而这些借款原因事后被证明是虚构的,也就是某B在借款时实施了欺骗某A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往往遵循民间习俗,通常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是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由借、贷双方事后根据银行交易记录对帐,而且借款人一般不提供抵押担保物,客观上要求贷款方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因此,在我国民间融资难问题得到真正有效解决之前,民间借贷的利息达到、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本案中,某A对某B的贷款利息从2009年开始一直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完全符合市场惯例,也能证明双方没有共同集资诈骗的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其次,某A没有实施集资诈骗的共同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本案的借条、收据和银行流水均能证明某A在先实施了贷款给某B的银行汇款行为,之后某B向某A的银行汇款以某B应当偿还欠款为前提,其行为性质是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非将某B的集资所得存放于某A处,或存在某A对某B集资诈骗的帮助行为。

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分水岭,本来就要求很强的专业功底,特别是非法集资类案件,是现阶段的多发性犯罪,涉案金额往往惊人,而且在复杂的经济往来活动中,特别是双方在借贷关系以外还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界限更难以分清。本案辩护律师是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他们以关键证据为基础,从集资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出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政策把握能力,成功地为一位高净值人士实现了无罪辩护。


四、法律服务启示

1、民营企业及经营者需谨防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风险,避免成为集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间融资难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在经营过程中,民营企业经营者常常要为企业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甚至直接作为企业融资时的借款人;在企业或者个人的流动资金充裕时,又会选择将闲散资金出借或投资以获取更多利益。在这些复杂的经济往来活动中,一旦疏于风险防控,企业和经营者随时都可能面临着民事乃至刑事法律风险。因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需要对每一个交易节点都保持高度警惕,特别要避免遭遇非法集资类案件甚至成为集资共犯,直接危及企业及经营者的财产权益甚至自身自由。

2、高净值人群应重点关注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排查

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多为各类企业的投资者或高管,他们拥有公司股份、可观的年薪或分红等来保证稳定的高收入。当前,高净值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法律风险防范,有些选择向本单位专职法务人员咨询日常法律事务,也有不少宁愿与本单位业务设置安全隔离带,选择自费聘请资深律师担任私人法律顾问。

高净值人群对经济犯罪、单位犯罪等相关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笔者多次应各类金融机构之邀,举办针对高净值人群的法律风险防控讲座,在与参加讲座的高净值人士交流时,发现他们充分重视婚姻、继承关系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但普遍忽视对投资交易类项目中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高净值人群经常接触的是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但法务人员一般缺少诉讼经验特别是刑事诉讼经验。鉴于刑事法律风险直接影响财产权益甚至人身自由,建议高净值人群借助私人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时,重点考虑在民商事领域和刑事法律领域都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切实做好对投资交易类项目的法律审查,重点进行刑事法律风险的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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