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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三大特征”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问题的提出

电信诈骗本来就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行为类型,实务中本无区分的必要。但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实务中区分电信诈骗和普通诈骗就成为必要,其关键原因在于:


2016年《意见》将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设定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而依据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些省份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远远高于三千元、三万元和五十万元。以广东省为例,诈骗罪数额较大为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数额巨大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可见,犯罪数额在3000-6000元(二类地区为3000-4000元)的区间内,认定电信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犯罪数额在30000-100000元(二类地区为30000-60000元)范围内,认定电信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直接影响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


因此,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已经成为一个关涉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核心问题。但是,《意见》并未对电信诈骗作出合理界定,仅仅以“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文字表述一笔带过,而实践中的争议颇多。

                        二.对最高院公布的15起典型诈骗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

《意见》虽然未对电信诈骗进行准确的界定,但最高院于2016年3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及2016年9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分两批共发布15个有关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试图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剖析总结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供实务界朋友参考。



(一)技术特征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



从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电信诈骗必须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这也应当是电信诈骗的最本质特征。具体而言: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方式进行诈骗。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注: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名称,下同),行为人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诈骗;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行为人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


通过网络电话进行诈骗。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行为人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以此进行诈骗


3


利用网站进行诈骗。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以实施诈骗。



4


利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诈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实施诈骗。



5


利用伪基站和钓鱼网站进行诈骗。


林炎、胡明浪诈骗案,行为人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实施诈骗行为。


可见,只要借助与电信业务和网络有关的技术或者工具进行诈骗的,基本均能认定为电信诈骗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二)对象特征: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



最高院公布的15起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均是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的“点对面”式的诈骗,主要表现如下:


1


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行为人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行为人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进行诈骗。



2


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



3


在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众的公开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



4


盗取QQ等聊天工具账号或者伪装成他人的账号并对不特定人进行诈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



5


利用伪基站向特定区域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


林炎、胡明浪诈骗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



(三)行为特征:
采用非接触方式进行诈骗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本身就寓含着该行为必须以非接触的方式进行,最高院公布的15起典型案例均以非接触的方式实施。主要表现为:



1


以伪基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接触的方式挖掘诈骗对象


林炎、胡明浪诈骗案,行为人屏蔽干扰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并等待被害人上钩;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然后拨打其电话寻觅诈骗对象。



2


以短信、电话等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行为人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



3


以银行转账、快递到付等非接触的支付方式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行为人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行为人先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电信诈骗的“三大特征”
三、总结:各特征之间的关系



上述三个特征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相区别的标准,也正是因为电信诈骗的三个上述特征,才导致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增大,两高和公安部才出台司法解释从重从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值得注意,上述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电信诈骗,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例如,行为人仅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但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依然不能认定为电信诈骗;又例如,行为人虽然以不特定多数人为诈骗对象,但并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依然不能认定为电信诈骗,如在街头巷尾电线杆上粘贴“重金求子”、“真心求缘”等虚假信息进行的诈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上述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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