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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抢夺犯逃跑的,应当如何定性?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是否承认片面的共犯,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片面的共犯,中外刑法理论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

承继的帮助,是指前行为人(正犯)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知道真相的后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除了继续犯以外,承继的共犯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换言之,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

从案情描述看,本案还存在一个抢夺罪既未遂的争议。

如果能够肯定片面的帮助,并且认为虽然张某抢夺提包得手,但是在尚未完全摆脱被害人、财物随时可能被追回的情况下,抢夺尚未既遂,恰恰是李某阻挡被害人的追赶使得张某抢夺得以既遂,那么李某可能成立抢夺的共犯。反之,如果认为张某抢夺已经既遂,则李某不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有可能成立窝藏罪。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一建筑工地工友。一日早上,两人各骑一辆自行车一前一后去工地,张某在前、李某在后。路上,张某发现旁边有一小伙也骑着自行车,小伙自行车前面篮子里放了一手提包,张某遂生歹意,悄悄靠近小伙,突然加速,并伸手将小伙的手提包抢走。小伙发现有人抢包,便边喊“抢劫、抢劫”,边加速追赶,刚要追上时,李某见状,加速超越小伙并挡在了小伙前面,使得张某顺利逃离。事后经张某与李某查看,包内有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李某分得现金2000元。

【分歧】

对于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不同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张某和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犯意上联络,两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均属于临时起意,张某临时起意单方面实施了抢夺行为,李某单方面在主观上具有了与张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学理上,李某属于片面共犯。但是片面共犯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学理上,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即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而片面共犯并不具备上述条件。

片面共犯主体虽为二人以上,表面上看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在主观方面片面共犯并不具备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主观上互相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在片面共犯中,各个共同行为人之间并没有相互之间的意思联络,没有犯意的沟通,他们的犯罪恶意没有因此叠加而增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由此可以推出在主观恶性方面,片面共犯并没有增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罚是有违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的。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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