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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价值仅三四百元,为何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8年09月2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案情

2016年初,从外地来到省会打工的陈先生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在某小区租下了一套有大、小两个房间的单元房。 后为节约租金,陈先生以“二房东”的身份,将其中的小房间以每月400元的价格,租给了同样来省会打工的王某。同年9月的一天,王某见陈先生卧室房门未锁,且喊了两声后不见其应答后,遂进入陈先生卧室内,窃得其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了盗窃的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物,遂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仅盗窃一个价值三四百元的手机就被拘役四个月,乍一看好像这个案件判错了,三四百元不够盗窃罪立案的数额标准。有这种想法的,是没有弄清楚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的区别。

确实,普通盗窃有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但入户盗窃没有数额标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陈先生租住的单元房有大小两个房间,他和王某各居其中一间,且各自房间都装有门锁,空间均与外界隔离,已具备“户”的特征,所以王某潜入陈先生房间盗窃的行为就是“入户盗窃”。

在人们传统思维观念中,家是避风的港湾,是安全可靠之地。“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民财产,还非法侵入了公民的住宅;同时,偷盗者一旦被发现,也往往会铤而走险,暴力获赃,甚至会发生伤害他人人身的事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此,“入户盗窃”在量刑上也重于“普通盗窃”。本案中,王某盗窃一个价值三四百元的手机,就被判拘役四个月,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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