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38069189
在线客服

TIAN TU

天图律师

您当前位置:天图律师事务所 >> 犯罪类别 >> 抢劫盗窃与诈骗 >> 浏览文章

【周君红律师以案说法】诈骗类案件如何成功取保候审与判处缓刑?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 点击: 字体:

原创  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18-09-26

自2017年三月份至2018年三月份,在一年的时间内,周君红律师成功办理了六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其中四起是在检察院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一起是检察院批捕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另一起是在法院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以下,周君红律师将这些成功案例的辩护核心点总结分享出来,希望能给那些有需要的律师、家属以及当事人们一点参考性的意见。

1、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3月30日,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3月31日,李某某母亲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李某某的陈述,了解到李某某尽管在本案中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其涉嫌诈骗的款项也才一万元,并已委托家属向本案受害人进行了全部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论述,李某某涉嫌的诈骗金额只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又已退赃退赔,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院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李某某也就成功被公安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恢复了人身自由。

详见本案的律师意见书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757&idx=1&sn=f09721142e5d915b266364a8b3242878&chksm=e8a8c6aadfdf4fbce82da71b516e8523213b17ae13feb7fa58efb4b5c297d5146b59f3990931#rd

2、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6月1日,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在深圳实行异地抓捕,6月3日移送羁押于余姚看守所。同年6月2日,陈某某妻子及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在接收委托后,我先后从深圳飞往宁波余姚看守所四次会见陈某某,并向公安人员了解相关案情,获知本案系通过在游戏机内安装GPS定位装置以及植入木马程序,然后远程遥控游戏机控制玩家输赢的一种新型诈骗案件,本案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已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40余名。而我的当事人陈某某因在本案中给主犯销售了GPS定位装置而成为犯罪嫌疑人之一。

通过分析判断,周君红律师认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且向本案诈骗罪主犯售卖GPS定位装置不属于诈骗罪中有关从犯为主犯提供犯罪工具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条件,陈某某应当无罪。另了解到,陈某某出生于农村,重点大学毕业后,一路求学工作到自我创业在深圳成立公司,都是靠自己白手起家,非常艰辛。其父母因生他较晚,已有80多岁的高龄,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带着一个9岁的孩子,陈某某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陈某某并无犯罪前科,即便真的涉嫌诈骗罪,给他办理取保,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故,周君红律师将上述的判断分析意见多次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案人员,又因为有过多次耐心细致的面谈沟通,办案人员最终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上述意见,陈某某成功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陈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案件最终没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此,该案顺利办结。

获知本案详细办案经过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694&idx=1&sn=fde740d79fd59967512f65fc236f0eaa&chksm=e8a8c6e9dfdf4fffdbd0511d35961ba4f3b3b2dc573415a76ed469960631fc4a9df25b371acf&scene=21#wechat_redirect

3、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31日,黄某某作为某公司的职员,任职期间,因涉嫌诈骗客户钱财,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诈骗罪实施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后于2017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黄某某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黄某某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数次面谈沟通,了解到黄某某在看守所内体检时被查出患有肺结核疾病,且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黄某某不适宜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申请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通过多次耐心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意见,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4、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一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张某某,因协助公司在与一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用其个人账户接收了该客户向公司交纳的2万元服务费,被客户举报,导致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2017年11月5日,张某某妻子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到相关案情,认为张某某不存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故,周君红律师数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最终,张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于2017年11月29日成功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虽存在用个人账户接收客户款项的事实,但并不存在上述《刑法》规定的有关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此外,张某某陈述,该20000元款项,其之后有转交给公司财务部,其中一笔5000元款项系通过银行卡转账,另一笔15000元款项是以现金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即便侦查机关有证据表明本案张某某并未将另一笔15000元款项转交给公司,本案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5、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1日,韩某因涉嫌以操控、炒作纸币为主的重大复杂型诈骗罪一案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在吉林省一高铁站内实施异地抓捕,后于2017年12月8日被扭送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同年12月16日,嫌疑人韩某的妻子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及时从深圳飞往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韩某,并又向本案的侦查人员了解到本案更多的案情,获知该案的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近200名,公安机关根据本案同案犯的指认,认定嫌疑人韩某参与了其中某个诈骗环节,但韩某自始未承认犯罪事实。在了解到本案相关案情后,周君红律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嫌疑人韩某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并未同意,明确表示该案一定会移送检察院批捕。后周君红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递交《关于嫌疑人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应呈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并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呈捕,2017年12月29日,也就是韩某被羁押拘留的第29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主要辩护思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涉案行为人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结合本案嫌疑人的陈述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情,周君红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韩某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既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就没有必要对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向检察院移送批捕。毕竟,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办理批捕时相对比较谨慎。如果公安呈捕后,检察院未同意批捕,则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率。故,作为辩护人,周君红律师抓住一切有利于嫌疑人取保的时机,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最终,不负所望,嫌疑人重获自由。

6、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判阶段判处缓刑

李某因通过贩卖比特币而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戌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日27日,本案移交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4日,李某妻子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和阅卷,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在办案期间,周君红律师及时协助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李某的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的孩子未满一周岁,李某不适宜长期羁押,需要尽快回归家庭照顾妻儿。故,周君红律师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和法律规定,在本案庭前与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为李某争取到缓刑。

详见本案判决书,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865&idx=1&sn=6ab75e5905d88cdf41ec1dfb49c1e00a&chksm=e8a8c61edfdf4f0824547ce0867f1ebb66f18bd9917b3f339e425ccd9c3b6d0877e7080ef3f4&token=1877305220&lang=zh_CN#rd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 3806 9189
  •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 扫码联系我们

  • 免费咨询 —— 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