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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委托律师仅五日内成功申请取保获释

    时间:2018年07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委托律师仅五日内成功申请取保获释.


    简要案情:2017年三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他人介绍卷入违法生意,上家阿弥陀佛(网名)介绍给王某做枪支散件买卖生意。经过一段时间,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的侦察人员在王某家中搜出有十余根铅材,两个枪管,一个枪坐和一个枪托,三个半成品枪身,一个镜桥,一个废品铅弹模具,约200至300颗铅弹。为此,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制作、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5月22日将王某刑事拘留,羁押到河南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意见:2018年6月17日,郭可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王某,根据王某的口供情况,郭律师以其成熟的工作经验,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认为王某无罪。其理由如下:

          1、主观上讲,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对上线发给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散件和自行销售的散件,认为系一般商业性散件,对涉嫌犯罪并不明知。

          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犯罪故意,虽有过失行为,但辩护人认为,其所购买的散件是商业性的散件,处于做商业生意而来养家糊口。其行为则无明知的陷入违法犯罪之中。王某本人当时并不知道买卖气枪散件是违法的,上家阿弥陀佛(网名)告诉他说,散件是钓鱼用的,推销他们发的货物不违法。王某信以为真,为了维持家庭生活之计,不知不觉陷入犯罪之中。所以,辩护人认为其不明知。

    2、本案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真正能够印证王某涉嫌枪支散件的数量达不到60件,王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性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散件:相反,上家发给的或王某自己销出的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散件,且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刑法调整入罪。据王某说,侦察人员在其家中搜出有十余根铅材,两个枪管,一个枪坐,一个枪托,三个半成品枪身,一个镜桥,一个废品铅弹模具,约200或300颗铅弹。王某还说,本人对外销售出的共有40至50单,不超过50个散件。发出去的一包废油丝也包括在40至50单之内,距购买或销售60个散件差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按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本案王某的买卖枪支散件数量的行为不具备该解释的要件构成,难能入罪。郭可坤立即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请求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对王某变更措施,取保释放王某。

     


          结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接到郭可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认真细致疏理法律意见书,认为郭律师反映的客观情况比较真实,且侦察时间期满,应该变更措施,尊重采用了郭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将王某取保释放。

    王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委托律师仅五日内成功申请取保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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