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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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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郭可坤对未成年人涉“两卡”犯罪的理解和辩护思路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中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双向保护,既要未成年人免受犯罪的侵害,也要防止未成年进行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在《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强调: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校园本是一片净土,里面是一群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防范意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缺乏收入来源的弱点,用金钱引诱未成年人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继而成为代理,收购同学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就这样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从事律师行业数十年,笔者发现最近几年,未成年人涉嫌“两卡”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不可忽视的痛点,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和办理案件,笔者就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的法律规制谈谈自己观点。

    首先,大多数未成年“两卡”犯罪嫌疑人是偶犯,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前,没有预谋,只是机械地听从上家的安排,甚至没有犯罪故意,或者说未成年人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为了买卖“两卡”的蝇头小利,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不可推卸,检察官、法官、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给未成年人塑造良好的奋斗观、价值观和消费观,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未成年成为办卡“工具人”主题教育,必须走进社会、走进校园、走进家庭,让反电信网络诈骗深入人心。

    此外,《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忽视了对辍学未成年人的保护,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非常大,呈现出“家长管不住,社会无人管,小小年纪便混迹社会”的特点,辍学未成年人群体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心性意志不坚定,认识片面性大,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应有的理智,受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管教不当,社会不良风气侵袭,好胜逆反、寻求刺激等心理因素影响,极易被物质享乐所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对辍学未成年人的保护就变得极为重要,其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本人,也是为国家的未来保驾护航。针对辍学未成年人的高犯罪率,可以对辍学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司法保护,例如,司法人员或律师对辍学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司法保护。

    其次,对于涉“两卡”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少捕”就是对未成年人能不捕则不捕,在贯彻《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同时,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科学运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替代性手段;“慎诉”就是对未成年人能不诉则不诉,坚持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范围;“慎押”就是对未成年人能不押则不押,法院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原则上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或者监外执行。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涉“两卡”犯罪的案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未发育成熟等特点,科学取证,多方了解未成年人现实情况,积极发表对未成年人不批捕的法律意见,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交流,论证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和缓刑的可行性,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争取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贯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再次,在校大学生一般刚成年,还未踏入社会,其心智与未成年人相差甚微,在“两卡”犯罪中,应当将在校大学生与未成年人等同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也持相同观点。通知将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统称为在校学生,典型案例中,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和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都是在校大学生实施的犯罪活动,在校大学生进行其他犯罪也可以参照通知中“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

    再次,“两卡”犯罪集中表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和诈骗罪的帮助犯,以上5种罪名在性质和量刑上的区别很大,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上限在三年以下,而诈骗罪的量刑上限可达到无期徒刑。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对“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研究透彻,构建自身的辩护体系,不盲从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发现罪名错误,应从证据和事实出发,据理力争。此外,同其他犯罪一样,“两卡”犯罪既要有客观事实,也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存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坚持并且要求司法机关坚持无罪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最后,一刀切地将未成年人推上被告席,影响的不仅是他们的个人前程,也是所在家庭的未来。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应时刻提醒司法机关贯彻实践“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注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收集涉案人员罪重和罪轻的证据,认真甄别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恶性,对严重犯罪、较轻犯罪、轻微犯罪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等,因人因事分类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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