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38069189
在线客服

TIAN TU

天图律师

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业务

      适用范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3、 律师担任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6、代为刑事和解;

      7、作为代理人出席法庭,发表代理意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适用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3、代为调解。

     4、作为代理人出席法庭,发表代理意见

 三、刑事案件侦查法律工作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四、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业务

     1、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4、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  

     5、 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辩护

     1、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  

     5、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刑事案件一审辩护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七、刑事案件二审辩护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八、刑事举报

     1、调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起草法律文书,向委托方提供法律意见; 

     3、针对委托事项整理方案; 

     4、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判、磋商; 

     5、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6、其他与刑事举报有关的事项。

 九、死刑复核

     1、会见被告人;

     2、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3、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换意见;

     4、其他与死刑复核相关的工作。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 3806 9189
  •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 扫码联系我们

  • 免费咨询 —— 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