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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

时间:2018年07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情简要: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其妻同川汇区育新商业街原味坊豆浆店老板刘某有不正当关系,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13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两把刀子,汽油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原味坊豆浆店。被告人王某用汽油朝刘某之弟王某身上泼洒,并准备用打火机点燃。因打火机损坏,跑到西侧雨润超市找打火机准备再次点燃时,刘某追至雨润超市,两人发生厮打,王某持刀朝刘某胸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至其死亡。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自杀未遂,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抓获。

 

二、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郭律师面临的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庭两家的生死挑战。被害方不情愿接受民事调解,要命不要赔偿款;王某是家庭唯一男孩,父母和两个姐姐要求律师为其努力保住王某的性命,郭律师非常无奈。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朝刘某胸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属情节严重。无意中产生一种对被害方的高度同情心,但考虑被告的家人多次来律所哭哭啼啼,甚至下跪求命,顷刻间心又软了下来。同时,郭律师再问自己: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等,维护被告人权利等。于是,郭律师毫不犹豫的找被害人的律师商量赔偿,争取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有时,郭律师登门拜访被害人的父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郭律师的行为感化了被害人兄弟、父母,直至被害人亲属同意调解。最后达到了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的目的。

     同时,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郭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人民法院在合议时参考:

     1、对被告人王某应认定的自首;2、被告人父母及亲友多方筹集赔偿金的行为,作为本案酌定的从轻情节;3、家庭情况的特殊性。王某是整个家庭的一根独苗,也是家庭的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上要赡养父母,下要抚养三个孩子。本案的发生无论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对其本人和家庭的打击都是毁灭性的。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这一主要情节。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的酌定从轻情节等。

 

三、结论:最后,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结合本案实际,还是采纳了郭律师的辩护意见:即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害方表示谅解。且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按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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