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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红“三罪(恶势力、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只构成一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判决采纳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简要案情:1、恶势力犯罪: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以程永红为首的四兄弟(另有程永刚、程永远、程永昌)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2、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程永红纠集以上三兄弟,多次到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西大桥东边常得军建房处,对常得军及家人进行辱骂、恐吓,并阻碍其杀树和建房,情节恶劣。3、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共指控三起:(1)2013年期间,本村程中盈为其儿子程永银建房,程永红以用土垫坑塘为由,采取到其家中吵闹、拔建房根基钢筋等方式阻挠程中盈建房,先后两次向程中盈家人索要“垫土钱”共计人民币25000元;(2)2017年夏,程永红在本村西(窑厂)边的三亩西瓜地被淹,程永红以其西瓜地被淹是窑厂原因所致,多次以闹事、撅骂、要挟等方式,要求窑厂向其赔偿西瓜地损失共计25000元;(3)2018年5月,本村村民范心利等人集资修建其家中房屋门口巷道,程永红以垫土为由,采用言语威胁,分别向范心利等人索要垫土钱9000元。
     辩护意见:郭可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确定了辩护思路,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和相关证据。辩护意见如下:
      一、就恶势力犯罪而言,被告人程永红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不应以恶势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程永红多次纠集他人在一起,无据可查。
      2、程永红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即二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事实违法犯罪活动,但本案中,程永红只参与过一次违法事实。
      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以程永红为首的四名被告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的控诉意见不能成立。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可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
      二、就寻衅滋事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程永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程永红到常得军建房处阻拦施工一次,不符合二年内三次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程永红与其他三被告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程永红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控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临泉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郭可坤律师认为,从证据到法律认定上,被告人程永红的行为既构不成恶势力犯罪,也构不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中的三起,辩护人只认可被告人以西瓜地被淹为由,向窑厂敲诈赔偿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最后虽未完全在敲诈勒索罪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最终认定程永红不构成涉恶势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三罪中有两罪不构成犯罪,并依法采纳了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
      结论: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梳理了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最终采纳了其关于被告人程永红就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三罪中有两罪(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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