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38069189
在线客服

TIAN TU

天图律师

您当前位置:天图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 >> 成功案例 >> 浏览文章

刘莉涉嫌诈骗罪,委托律师仅一周内成功申请取保获释

时间:2020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简要案情: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莉通过一女子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张维的,张维骗着刘莉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刘莉不知其内情,签字后看内容,才知道让其当法人代表,张维为此给刘莉800元钱。后该公司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公安机关以刘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将刘莉刑事拘留,羁押到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意见:2020年1月13日,郭可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刘莉,根据刘莉的口供情况,郭律师以其成熟的工作经验,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认为王某无罪。其理由如下:
   1、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刘莉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设立公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民事法律行为,刘莉万万没想到会成为别人利用他犯罪的工具。在一般人的认识观念里,设立公司应该是从事合法的活动,而不是从事非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刘莉经过朋友的介绍碍于情面接受了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的行为,其对后来公司的违法经营以及张维的非法活动是完全不知情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刘莉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刘莉没有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刘莉和张维仅仅一面之缘,在公司设立后,二人没有再联系过,刘莉也从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的违法经营活动。这就从客观上推定刘莉不可能参与张维的诈骗行为以及张维利用公司的诈骗活动。

结论:周口郸城县公安局接到郭可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认真细致疏理法律意见书,认为郭律师反映的客观情况比较真实,且刘莉具有酌定情节,应该变更措施,尊重采用了郭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0年1月20日将刘莉取保释放。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 3806 9189
  •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 扫码联系我们

  • 免费咨询 —— 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