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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郭可坤经与公诉机关协商,将闫某的诈骗金额66万余元降至32万元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情简要:


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2016年闫某得知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村将要拆迁,为骗取拆迁补偿款,闫现周找到王某(时任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让王某帮其找符合拆迁赔偿的土地证件用于获得拆迁补偿。后王某在未经王成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成志办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交给闫某。闫某后让其女婿秦某与王成志签订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村李北组宅基地买卖协议及收据,指使秦某将该协议及王成志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提交给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谎称秦某在城北村有一面积166.65平方米的空白宅基地,骗取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补偿款668825元。


后此事被汝州市纪委查出,2019年6月16日闫某涉嫌诈骗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郭可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一、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和相关证据。主要辩护意见如下: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闫某、秦某作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理应得到合法的补偿,其应当得到的补偿款金额为347793.69元应从668825元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321036.53元为实际犯罪金额。经郭可坤律师与公诉机关结合,本案应该从实际出发,扣除闫某、秦某应该得到的补偿款,公诉金额应该是321036元,检察机关采纳了

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在法院审理阶段,郭可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闫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已经认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适用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处罚。


2、被告人闫某自愿供述案件事实及赃款去向,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系自愿认罪;其本人尊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处罚,且真诚悔罪,自愿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认罚的表现;故对其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制度。


3、被告人闫现周积极退赃,已将犯罪所得321254.52元依法退给国家。


4、被告人闫某同时符合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意见,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不大,应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5、被告人闫某愿意缴纳罚金,以表明更加良好的认罪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郭可坤律师提出被告人闫某具有以上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基本采纳了郭可坤律师的量刑意见。最终闫某在涉案六十多万正常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的情况下,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结论:闫某在公安起诉意见指明其涉嫌诈骗668825元情况下,郭可坤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努力,成功为其降低犯罪数额347793.69元。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梳理了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最终采纳了其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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