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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五年徒刑“辩”无罪,郭可坤律师的无罪辩护之道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简要案情:项城市检察院指控,2019年2、3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在项城市某某之星宾馆内与周某某(2005年7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并付嫖资400元。十余天后,被告人郭某某在项城市市标附件的小宾馆内,再次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付嫖资300元。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某5年有期徒刑。
       郭某某不服判决,遂上诉,其家属听闻郭律师专攻刑事辩护,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专程从项城市赶到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请求郭律师担任郭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复印了案卷材料,对在案证据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后,基本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郭律师认为:被害人周某某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并且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具有明显的虚假性,又对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进行分析,指出证人王某系被害人周某某的嫖客,并且王某某的证言更是漏洞百出,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些陈述完全相反,得出王某某证人证言虚假的结论,最后将二人的陈述进行比对,二人的陈述经过结合,不但没有使得事实清楚,而且使得事实更加模糊不清,结合相关法条,郭律师建议法院排除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同时,针对强奸案件的特殊性,郭律师发现本案缺乏实物证据,比如二人的开房记录和精斑等生物学痕迹,甚至具体的日期和入住的酒店都无法确定,这就使得案件扑朔迷离,自然不能得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结论。
        此外,由于本案涉嫌和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确实是未成年就显得尤为重要,被害人周某某声称同郭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明确告诉了郭某某上初一,但郭律师发现被害人在一次陈述中告诉侦查机关2018年上职专,同时在和证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告知王某某其十八九岁,后面两次陈述明显和第一次陈述自相矛盾,可得出第一次虚假陈述的结论。通过以上梳理,郭可坤律师最后得出结论:即使郭某某和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某某明知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
        郭律师由此得出结论:郭某某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决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了四份证据,两份周某某的被害人陈述、一份辨认笔录和一份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郭可坤律师在对上述证据充分理解之后,认为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仅仅是走个形式,没有能够证明郭某某构成犯罪的实质性证据,而且郭律师发现一个细节,在新补充的被害人陈述中,有那么一句话:我告诉他(郭某某)我上初一,他说他就喜欢小的,我印象非常深刻。很明显被害人的陈述受到外界影响,意图通过上述话证明郭某某明知其系未成年女性,但是周某某的陈述明显是欲盖弥彰,也恰恰是这一点反映了郭某某不明知周某某系未成年女性。
        于是,郭可坤律师决定申请被害人周某某和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当庭接受法庭的质证,但是无果,合议庭仅打了一通电话,就表示联系不到二人,二人无法出庭作证。
        郭律师尽管充分地说明了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以及郭某某不明知周某某未成年人,但是仍然效果不佳。
发回重审阶段,法院再次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5年。
        郭某某继续上诉,真实地感受到郭律师的尽职尽责和丰富经验,坚持请求郭律师再次担任辩护律师。
        郭可坤律师专门召集刑事辩护团队开了一场专题座谈会,让在场律师各抒己见,充分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座谈会从始至终,郭律师就开场说了鼓励大家畅所欲言的话,之后就坐在角落默默听着大家的发言,迫切地想从中听到有益的辩护思路。
        座谈会之后,郭律师就埋身于案卷中,翻看着、思索着、撰写着,不再去赘述之前已认为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针对性去分析新补充的证据,就每一份新补充的证据,各个击破,论证证据的逻辑缺乏和矛盾之处,而且缺乏实质性内容。临到提交辩护词那几天,郭律师对辩护意见改了又改,生怕自己哪个字、哪个标点符号用错,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最终,郭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满意的辩护意见。
        结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郭可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改判无罪,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采纳郭律师关于被告人无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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