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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图刑辩 || 信息网络类刑事案件的有效辨点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

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信息网络类犯罪


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0万余件,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呈逐上升趋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刑事辩护律师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网络类犯罪的理论学习。

近日,郭可坤律师团队经办的几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本文以此聊聊该类案件的有效辩点。


天图刑辩 || 信息网络类刑事案件的有效辨点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要点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涉信息网络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表现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

01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

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必须查证属实。

第一,认定上游犯罪的成立,应当以依法裁判为原则,查证属实为例外;

第二,在未经依法裁判的情况下,对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我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证据标准,对上游犯罪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只有在欠缺与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无关的证据或者特殊情况(如上游犯罪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时,且其他认定犯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上游犯罪查证属实”。

02被告人是否明知?

司法实践中,除了直接证据外,认定明知往往采用推定:即案件中具有某种可疑情形,行为人无法提出有力反驳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明知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第一,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主观臆断,推定结论的基础必须是客观行为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常态联系,也即考核行为和心理状态的链接是否异常;

第二,非必要不采用,如要用,必须在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推定。

03是否构成他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在实务中存在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定罪的情形,此时要分析行为人是否与上游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如果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共同犯罪的故意,则可辩护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司法机关已经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况下,分析是否存在辩护变更罪名为帮信罪的可能。若案涉情况为帮助上游犯罪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且仅仅是提供银行卡“三件套”等帮助行为,则可辩护变更罪名为帮信罪。由于帮信罪的定罪金额较高,则还有变更罪名后不起诉的情况存在。

第一,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第二,行为时间不同。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信活动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虽未遂但已经阶段性的终结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二维收款码和银行卡层层转移支付的行为会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因此会形成一部分收款渠道用于完成收取赃款,一部分收款渠道用于转移赃款。对于以上第一种情形,其客观上构成帮信罪,对于第二种情形,其客观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最终定性要结合其主观故意进行判断;

第三,侵犯法益不同。帮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而且其属于一种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阻碍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在两卡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行为特点是通过这种转账行为“掩饰隐瞒”,而其行为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四,行为性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更多的只是买卖、提供银行卡“三件套”,一般并不会参与实施转账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会进一步涉及到具体的转账行为;

第五,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要求对上游犯罪的明知为概括性明知,若明知上游犯罪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帮助的,则可能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可以是具体明知,但前提是事前未合谋,则不至于被定性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第六,定罪门槛不同。帮信罪的门槛较低,上游行为无法查明或者上游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帮信罪的定罪量刑。只需要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行为可以被确认即可,而不是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要求的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更不需要以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为前提。

由于两罪量刑情节不同,帮信罪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期则是七年,因此一旦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改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的刑期将大大缩短。

04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废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入罪条款,保留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条款,其法定刑幅度为三至七年。

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不是数额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是十分重要的,是认定情节轻重的关键之一。

因此,在数额上,辩护律师应对数额一一核对,注重排除未有证据证明的金额,据以量刑的犯罪金额必须查证属实。

信息网络类犯罪涉及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众多罪名,专业性强,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如果缺乏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了解,则很难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这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当加强专业与团队建设,切实提高辩护与代理能力,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防范信息网络类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介绍

天图刑辩 || 信息网络类刑事案件的有效辨点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专职刑事辩护律师,2013-2016年度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曾有十余年刑事法官经历,周口律师协会理事、周口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法学理论深厚,办案能力突出,在各大网站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每年办理刑事成功案例数十起,2021年办理的典型案例有:郭某某涉嫌强奸无罪案、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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