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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一审重判五年,二审委托郭可坤律师,法院采纳“部分事实不清”辩护意见,发回重审

时间:2023年02月2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开设赌场的有效辩点需要辩护律师深入阅卷,在熟知案件细节的基础上,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找出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一审法院判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人民币,辩护律师面临着案情重大、涉案人数多、证据材料繁杂几大难点,本案二审的辩护无疑对承办律师的专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郭可坤律师及时介入,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虽然一审法院以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的判决,但郭可坤律师坚持辩护,正确区分被告人是否属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据理力争,最终实现有效辩护: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检察院同月批准逮捕,同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同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人开设赌场,认定张某同张某1系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累计19500元。

律师工作:2022年1月6日,张某的近亲属因认为张某一审判处刑罚过重,辩护未达到理想效果,遂决定委托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郭可坤律师为张某提供刑事辩护。

及时投入工作,了解案情,发现案件关键点。郭可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研读卷宗了解基本案情,郭可坤律师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和张某1构成共同犯罪不合理、张某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排除却未排除,这使得张某被一审法院作出判罚明显过重的不公判决。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张某和张某1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直接影响了量刑的轻重。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同时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刑事律师郭可坤认为,从在案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张某、张某1以1.5万元共同租赁郝某某位于商水县某某乡某某小学附近的门面房6间,其中4间被被告人张某用于开设台球厅,并在台球厅内设置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另外2间门面房由时任商水县某某派出所巡防队员的被告人张某1使用,用于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推饼”方式进行赌博。从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张某和张某二人仅有共同租赁门面房的故意,而无共同开设赌场的故意。上诉人张某和张某1都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但是张某具有的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而张某1具有的是利用麻将机“推饼”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二人分别开设赌场前,相互之间未就准备开设赌场的犯罪进行沟通和谋划。二人事前没有预谋和分工,未通过意思联络,使得个人的犯罪故意结合为一个整体,未形成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思表示。

本案没有任何证证据证实张某1、张某、张某2三人存在分成,关于共同分成的认定属于一审法官的主观臆断。上诉人张某和张某1只是在一处进行犯罪活动,采取的犯罪方法和犯罪所得独立,只需为各自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当然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全面开展律师工作。在反复研究在案材料并与张某亲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后,郭可坤律师继续对全案进行研判,发现证据漏洞:《河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张某等人在赌场开设期间的赌资及获利情况是根据讯问笔录得出的鉴定意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事实上,商水县人民法院不仅未将不合法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予以排除,甚至直接依据鉴定意见得出的获利金额进行定罪量刑,作出的判决书当然也是错误的。基于此,郭可坤律师提请法院重新鉴定,并且明确了辩护方向,围绕案件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情节严重”,区分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张某和张某1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辩护要点,同时提出本案中存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由此,郭可坤律师团队尽早地形成了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二审合议庭,使辩护词的每一个字都成为倾斜裁判天平的有力砝码。

处理结果郭可坤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此案,正确分析某在案件中的犯罪地位定性,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辩护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辩护点,从初筛、再筛、提炼到形成辩护策略,其围绕该策略所开展的相关律师工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刑事律师郭可坤通过更进一步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案件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故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被告人某的刑事判决获得发回重审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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