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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涉嫌帮信罪,郭可坤律师紧抓细节,成功使得当事人排序下降、刑罚降低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在共同案件中,在做罪轻辩护时,对被告人的排序问题进行辩护,有时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的排序基本都是按照罪责轻重、主犯从犯的顺序排列,排名靠前的被告人刑罚往往较重,排名靠后的被告人刑罚往往较轻。在黄某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一案中,检察院将黄某1排在起诉书的第一位,黄某2排在起诉书的第二位,同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黄某1量刑建议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对黄某2的量刑建议六个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的当事人来说,在难以追求全案无罪结果的情况下,往往是轻判的有效辩护途径。因此,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正确的辩护策略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让重罪变轻罪,重刑变轻刑。

在黄某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可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利辩护点,实现有效辩护,最终使得黄某1的量刑得到减轻。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3日,淮阳县被害人谢某某被电诈集团以冒充天猫客服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2400元。其中部分被诈骗资金转至谢某的账户后被转至他处。2019年7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黄某2驾车带着谢某、黄某3等人到深圳市办理信用卡。2019年8月20日至21日,黄某2驾车带着谢某、黄某3等人到广州市办理多套信用卡。谢某等人将办理的多套信用卡在佛山市交给被告人黄某1,黄某1收到后同时将自己的三套信用卡一并转卖给上家犯罪分子,后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于2021年5月1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2021年1月27日,黄某1本人来到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当面和郭可坤律师讨论案情,在一番交谈过后,黄某1得知郭可坤律师已办理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遂决定委托郭可坤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在侦查阶段,郭可坤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发现黄某1 涉嫌信息网络类犯罪,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错误,将黄某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的帮助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的行为,郭可坤律师及时向侦查人员提交法律意见书,充分阐述了黄某1构成帮信罪,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

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全面开展律师工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郭可坤律师反复研究在案材料,发现黄某1和黄某2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常规路线出发,难以找到突破口,郭可坤律师决定另辟蹊径,在与黄某1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后,郭可坤律师直击本案量刑的关键点——退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本案中,黄某1仅获得1500元赃款,数额较少,即使在判决之前不主动退赃,法院也会判决没收黄某1该违法所得。反之,在郭可坤律师的帮助下,积极主动向法院提前退赃,既能体现出黄某1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悔罪态度,也能够为律师争取较轻刑罚留下辩护空间。

为了更进一步维护黄某1的切身权益,在量刑从轻上努力的同时,郭可坤律师持续开展律师工作,深刻分析黄某1和黄某2的犯罪地位,立足案件事实,阐述黄某1的犯罪程度轻于黄某2,在排序上应当将黄某2置于黄某1之前,并形成了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力求在开庭前就撼动法官对判决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理由的内心确认,这对于法官对黄某1从轻量刑有着一定的主观心态上的影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案件开庭中,郭可坤律师、刘飞鸿实习律师依法参加庭审,进一步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郭可坤律师通过发问技巧,不断补强辩护意见,继续维护黄某1的权利。

处理结果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郭可坤律师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策略,环环相扣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分析案件的定性,制定辩护策略及其围绕该策略所开展的相关律师工作,最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黄某1量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对黄某2的量刑六个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黄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

至此,郭可坤律师以一己之力扭转乾坤,充分体现了其精深的法律专业水平和细致入微的匠人精神,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成功实现了使黄某1由重刑变轻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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