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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帮信罪,获赃款40余万元,以无逮捕必要被释放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这个罪名或许大多数人还不太熟悉,但是近年来因涉嫌帮信罪被我国检察机关起诉的人数正在急剧增加, 涉案人群越来越低龄化,大学生涉案的比例越来越高,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罪名。帮信罪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跑分”“吸粉”以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吸粉类帮信罪。


基本案情2023年以来,杨某通过网络链接推广的方式,吸引网络用户点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吸粉引流”,并统计“吸粉”人数,上游按照杨某所吸的人数结算金额,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帮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律师工作20231122日杨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2023125日杨某的家属委托郭可坤律师办理此案。郭可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通过会见杨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杨某是典型的“吸粉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杨某存在自首、从犯、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以其不具有羁押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采纳了郭可坤律师的意见,认为无逮捕之必要,杨某于2023年12月27日由公安机关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经过会见,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郭可坤律师认为,杨某准备向河南警方投案自首,并已主动与河南警方取得联系,是在自首前一天被连云港警方抓捕。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杨某在准备去投案的当天凌晨被连云港警方抓获,亦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犯罪地位上,郭可坤律师认为杨某应认定为从犯。郭可坤律师认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并不明知上游具体是何种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特殊服务”的名义邀请被害人加特定账号,后由上游犯罪团伙对被害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典型的“吸粉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上游本身也在进行吸粉引流行为,杨某是其为加快吸粉引流效率而发展的下线,杨某系被动接受其上游下达的任务,为其上游吸粉引流行为提供帮助,并且可替代性强,是其上游实施吸粉引流行为的诸多下线之一。因此,杨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看,仅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所以,对于杨某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郭可坤律师积极协调杨某的亲属退回违法所得,并提出杨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极为诚恳,不具有羁押必要,对杨某不予批准逮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郭可坤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此案,将案件正确的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结合杨某系自首、在该案中系从犯,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据此向检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最后取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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