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2003年10月19日至2004年4月21日期间,雷某伙同孙某、梅某、韩某实施了23次抢劫,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在漯河市郾城区、安徽省利辛县进行随机行凶。在行凶抢劫过程中多次持刀、持枪、持械抢劫,杀害两名被害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损坏被害人财务,情节恶劣。经过涡阳县公安局侦察,雷某被认定为抢劫罪的主犯,并定为第二被告,2016年8月10日向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17日移动至安徽省豪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来又因为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6年12月15日。2017年4月18日,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雷某因犯抢劫罪被处以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其余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律师辩护:郭可坤律师接受了雷某家人委托后,认真查阅卷宗,研读案情。本案共4名被告人,雷某排名第二被告,郭律师采用比较辩护的形式向法庭提交意见,法庭认为切入了重点,又加上其中一被害人谅解,退赃,及做其它努力,雷某被留了一条命,判为死缓。郭可坤律师为雷某作比较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最后做出了公正判决,雷某生还,不久雷某将会走出监狱的大门!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在雷某等人涉及的23 起抢劫犯罪,雷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雷某不是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2)雷某在多起抢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雷某犯罪动机单纯,悔罪深刻,应予酌情从轻处罚。
2.在抢劫致被害人杨某死亡案件中,雷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孙某的实行过限行为造成的。(2)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杨某的亲属,希望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3.在抢劫致被害人薛某死亡案件中,雷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导致被害人薛某死亡的是被告人孙某的实行过限行为造成的。(2)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杨某的亲属,希望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4.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1 起犯罪应认定为未遂。
5.孙某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其除了和梅某、韩某、雷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之外,另还和他人实施了五起故意伤害犯罪,其被判处死刑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6.梅某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其除了和孙某、韩某、雷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之外,另还和他人实施了两起故意伤害犯罪。所以,雷某的犯罪行为远不及梅某,故对其不应适用死刑。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对雷某不应该适用死刑。
7.韩某之所以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其在抢劫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雷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而不适用死刑。(1)在抢劫致被害人杨某死亡案件中,韩某所起的作用明显超过雷某。(2)在抢劫致被害人薛某死亡案件中,韩某所起的所用较大,明显超过雷某。
8.雷某得到了薛某亲属的谅解,而孙、梅、韩三人均未做到,为了彰显法律的公正,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一重要情节。
9.我国刑事政策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请求法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雷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审查、审判,郭可坤律师始终认为认定雷某为第二被告明显不合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轻,并严格按照不准伤人、不准杀人的原则要求自己,与其他三名被告人相比并没有过限行为。雷某和其余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较轻,应作出较轻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雷某判处死缓,彰显了人民法院兼顾法律、事实与情理,真正意义上做到公平审判,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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