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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招摇撞骗罪,郭可坤律师在起诉阶段促成了原建议的实体刑改为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0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情简要:2023年3月份,殷某经过周口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殷某帮他们要在舞钢市铁山办事处关于美丽乡村项目的工程款。殷某从河南某公司工作人员这里得到了舞钢市委书记的电话,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事成之后给殷某相应的报酬,但殷某拒绝了,并未获得报酬。随后殷某以中国纪检廉政观察网工作人员的名义给朱书记发了短信,但朱书记没有回复。2023年6月份,殷某和河北的安某带着中国纪检廉政观察网的介绍信和工作证去往舞钢市人民政府,在政府门口把介绍信交给工作人员后殷某就走了,介绍信的内容就是关于拖欠上述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的。次日,殷某以同样的方式把介绍信交给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交给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当日中午殷某回到宾馆被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民警带走,以招摇撞骗行政拘留5天。后来给殷某办证的秦某以诈骗罪被关押,秦某诈骗的案发和殷某有关,垭口派出所多次传唤殷某做笔录,殷某由于内疚和担心就没去。2023年10月,殷某拖拉机丢了到殷某当地派出所报案时被告知因为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网上通缉,随后被带到鹿邑县看守所。10月8日,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把殷某带走。2023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9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殷某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刑辩律师郭可坤揭力反对这一检查建议,认为应该由实体刑一年改为判缓一年的量刑意见。其辩护理由如下:

二、律师辩护郭可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殷某的委托后,通过与承办检察官主管检多次进行沟通,向检查机关提供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充分利用其长期积累专业技巧,说服了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管检察长,并提出由量刑意见一年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同意郭可坤律师的量刑意见:由有期徒刑一年改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同时审判机多次沟通并于庭前提交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耐心听取了郭可坤律师就本案的辩护意见,庭审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殷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对其从轻处罚;

殷某确有严重疾病,根据法医学鉴定原理,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为双相情感障碍”的严重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法院可以酌情考虑殷某的行为情节,病理情节家庭情况并要对其减轻处罚

殷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殷某罪行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性。而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

三、总结: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明显较重,应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纠正,确保法律的客观公正。刑辩律师郭可坤无论从庭审前或庭审后反复与审判机关积极构通,充分发挥其专业辩护的能动性,并进一步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高度负责,非常认真,通过认真考虑郭可坤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决结果已经达到了罪轻辩护的效果。同时,法院酌情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为如果真正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则,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2024年3月6日,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殷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罪轻裁判。刑辩律师郭可坤庭前的辩护效果,一是从专业上说服了检察院;二是从辩护技巧上说服了人民法院。郭可坤律师对本案的有效辩护,减被告人殷某投劳的监狱改造之苦显示了司公正而又表现出司法为民的理念。审判机关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刑法》规范的统一,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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