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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缅甸到河南、从死刑到死缓,彰显了郭可坤律师精准辩护的一起跨国毒品大案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情简要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何某强、田某等人多次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该团伙分工明确,由何某强负责从缅甸组织毒品货源,杨某在云南瑞丽接收藏有毒品的车辆,并安排田某等人将车辆运往四川成都、攀枝花等地销售。2014年3月,公安机关在河南境内查获一辆运毒车,当场缴获海洛因64块共计26.62千克。经查,该团伙在2013年12月至2004年9月期间共实施五起毒品犯罪,走私、贩卖海洛因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杨某作为团伙核心成员,主要负责境内接货、运输安排及毒资分配。2015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犯何某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二、律师辩护郭可坤律师接受杨某父亲的委托,认真阅卷,仔细分析案情,杨某作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犯,运输毒品达到26.62千克,毒品重量之大,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郭可坤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按其长期的经验进行总结,认真分析证据,发现本案的证据前后矛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构成犯罪的证据存在显示公平却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多次会见,认真听取杨某的意见,认为杨某具有重大立功。郭可坤律师团队便多次外出调查取证,并三次飞往瑞丽,与瑞丽办理本案的警方结合,说明杨某有重大立功的条件,要求警方查明案外犯罪,以促成杨某立功的效果,成功从死刑减刑至死缓,杨某死刑幸免并获取从轻的良好效果。作为杨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案件的辩护人,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关于犯罪故意:1杨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主观故意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2杨某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情节,客观上表现出应该轻罚;3. 侦查人员陈某因索贿受贿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侦查人员陈某在提讯杨某时说:按我说的办,放你回家的引供行为导致供述失真。如果杨某不在第一时间揭发陈某案外犯罪,他将肩负着死刑的后果;4. 同案犯运输毒品案的田某指证同样可能受到非法取证影响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刑辩律师郭可坤经过多次筛选,疏理本案关键性的证据,对于在案存疑证据作出如下精细的说理与辩护:1、对于关键性证据,车辆颜色,交车地点,给付方式各被告之间的互相矛盾点淋漓尽致的表现在法庭上。2、本案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3、指出证据合法性重大问题:(1毒品称量程序违法,未在现场称重,称量时既无犯罪嫌疑人到场,又无见证人签字,未对称量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2鉴定意见缺失,检材保管违法,送检期间无保存记录,证明检材的同一性不明确;鉴定程序违规,缺失《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人资质不明;超期送检,距查获时间拉距一年之久,远远超过规定的3日期限。4认定其参与多起犯罪的证据链存在根本性缺陷,事实不清1)同案犯供述的路线车辆等不一致(2)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多个证人提供的证言无法证明前后一致。5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协助抓捕主犯,主动揭发侦查人员行贿受贿。律师辩护皆取得另人关注的焦点成就。  

综上所述:法庭进入辩护阶段,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强调法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并提醒合议庭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恳请一审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本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本案经过严格审查,郭可坤认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轻于主犯何某,行为情节处于被动地位,应该考虑作为从犯减轻处罚。并提醒法庭在合议时认定被告人杨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尽管案情重大复杂,但一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发表的从轻和减轻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死缓,更进一步体现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这一判决既严惩了毒品犯罪,又兼顾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精准量刑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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