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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数额巨大,郭可坤律师以“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并用辩护,韦某终获缓刑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件背景

202410月,被告人韦因涉嫌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查明,韦202310月至20247月期间,通过抖音、快手平台发布虚假销售电动车锂电池广告,收取货款后不予发货,共对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41088元。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难点

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韦面临的是较重的刑罚后果,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其争取从宽处理,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重大挑战。

三、辩护策略与过程

郭可坤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全面把握从宽情节

1.突出坦白情节:韦到案后,能主动、稳定、全面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未作隐瞒,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2.强调认罪认罚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充分体现悔罪诚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3.积极退赃挽损: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41088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诉讼阶段得到全额弥补,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主张主观恶性较轻:韦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系因年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与职业化、组织化诈骗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均较低。

、引入类案参考,强化缓刑可行性

郭可坤律师在辩护词中重点引用了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1403刑初336号诈骗案。该案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高达96847元,且犯罪手段更为复杂、有组织,但因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通过对比分析,辩护人指出:

- 本案犯罪情节更为简单,系单独作案,无复杂伪装、无洗钱行为

- 涉案金额相对更低

- 从宽情节全面且突出

、立足教育挽救,契合刑事政策

辩护人强调,对韦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社会危害性已通过退赃得到弥补,再犯风险极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四、判决结果

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

1. 被告人韦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 其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总结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郭可坤律师在办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刑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策略智慧:

- 精准把握量刑关键:在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的情况下,深度挖掘全部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 善用类案检索:通过相似案例的对比分析,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

- 全面沟通协调: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郭可坤律师以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案件的妥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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