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系立案前收集,立案后未重新收集;
2.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
3.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签名并确认;
4.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5.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6.询问证人时未告知相关权利,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7.证人笔录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无罪判例】:
判例二: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峨眉山市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可变性强,该案中,证人证言均系在立案前收集,该案立案后没有经过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判例三:徐金桃失火罪案
案号:罗田县法院(2014)鄂罗田刑初字第0008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侦查人员先询问证人叶某某,后询问被告人徐金桃,在此期间,对叶某某、徐金桃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且叶某某作为在场人在徐金桃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法院认为证人与被告人存在串供的可能。
判例四:周某挪用公款罪案
案号:涉县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系立案之前收集,且对于未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没有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