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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郭可坤:在控告他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刑事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控告?

时间:2022年03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前言


近几年,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刑事控告案件的委托和控告所占的业务比例有显著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以及刑事控告业务开始初具规模,刑事律师亟需转型,积极开展新业务。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以及认定的争议性等特点,需要相当的时间成本以及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对证据进行梳理、对事实进行认定,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现实实践中,受害人在报案时也往往会遇到各样的困难,例如:管辖权问题、证据问题、罪名认定问题,以及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理、受理后不立案、立案后不侦查等问题,以上问题均会导致当事人的刑事报案难以达到目的。

基于以上刑事控告的现实性需要以及对刑事专业知识的要求,基于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担任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刑事控告业务逐步成为刑事律师的重要业务板块,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刑事控告作为一种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律师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实务经验以及良好沟通技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及实务经验将刑事控告工作步骤及救济路径作如下梳理,供同仁参考:

01

刑事控告的准备阶段接到当事人咨询和委托时,需要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定性分析,判断该案是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行政纠纷,如果属于刑事犯罪那么具体属于哪一项罪名,因此在进行刑事报案的启动时需要做好如下步骤的处理:

(一)熟悉事实、梳理证据

代理律师应结合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材料,使得事件发展脉络清晰可见。案件材料不能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而且要自行搜集案件有关证人的证言,做到客观和全面,防止片面性导致定性判断错误和冤假错案。在全面搜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证据梳理,过程中完成对案件性质和罪名的确定等事项。另外,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虚假和伪造的材料,包括:签章、照片和证人证言等,这需要律师做到一一和当事人核实确认,防范出现执业风险,务必在保证自身不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刑事控告的目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力求真实,不应忽略客观事实,强行迎合当事人控告重罪,有可能导致适得其反。

刑事控告书是控告人为了实现控告目的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该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的重要依据,一份好的刑事控告书能使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案件概况、证据情况、办理难度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工作量,有效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有利于实现控告目标。

①注重事实重构:比起法律分析,刑事控告书应更加注重案件事实部分的陈述。在实务中,侦查人员更加关注控告文书材料中客观犯罪事实、证据可获得性,后续可选择的调查方向,而不希望看到过多法律适用层面评析讨论。控告书必须重视提供更多案件线索和证据方向,如果有财产损失,尽可能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财产去向线索。

②准确选择控告罪名: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按照控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着手调查,如果受案后未发现足够证据支撑犯罪事实存在,便可能会终止侦查并作出不立案决定。例如控告人指认A罪,而实际上构成B罪的情形,公安机关首先按照A罪的方向进行调查,若查下来不构成A罪,便可能会终止侦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因此,如果存在多节事实和多项罪名,具体选择哪个进行控告十分关键,代理律师要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找到最佳切入口,推动案件顺利进入立案侦查流程。

③控告内容的选择:对于控告内容的选择也要有所把握,刑事控告书的篇幅有限,因此要把重心放在犯罪事实部分,特别是能够证明整个犯罪过程的客观证据和电子留痕,切忌在与案件情况关联不大的背景信息上浪费篇幅。

(二)确认、选择管辖报案机关

刑事案件管辖包括地域管辖、部门管辖、级别管辖等,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有权管辖的部门,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从业经验进行权衡,管辖机关的确认涉及到以后承办单位的确定,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1. 地域管辖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的管辖一般由犯罪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2. 部门管辖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所能涉及的部门管辖主要分为刑事犯罪侦查管辖部门、经济犯罪侦查管辖部门、治安管理管辖部门。

刑事侦查局: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

经济犯罪侦查局: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治安管理局:走私淫秽物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罪名。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专利罪、污染环境罪等。

以上部门管辖在此不再详述,具体管辖可以查阅《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3. 级别管辖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到犯罪地所在的派出所进行报案,特殊的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有规定的,需要前往特定的公安机关管辖部门。

案件的管辖虽属程序性事项,一般不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错误选择了管辖机关,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会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进而怀疑律师的专业能力。

02

刑事控告的着手阶段

1. 受理阶段

(1)受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公安机关接收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针对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无论案件是否符合标准都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进行网上登记或者接收材料并记录,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却不依法办事,不仅不立案甚至不予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并且经常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为由推诿或者拒绝,导致受害人无法采取任何救济途径,这就需要律师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

依据公安部2021年3月发布的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内容,各级公安机关以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为着力点,狠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顽疾痼疾整治,集中整治各级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等工作。

针对办案单位即不受理接受报案材料又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的,对于公安机关无故不受理,律师和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督查、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2. 立案阶段

(1)立案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一般立案条件为: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公安管辖的。除此之外,这些情况也应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立案审查期限的计算方式,从案件接报之日起,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之日为止。接报流转时间、受理审查时间和初查时间均计入立案审查期限。对于一般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日(俗称一延和二延)。

(2)不予立案的救济手段

①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②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558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之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审查。

3.立案后侦查阶段拖案不查

(1)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92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时限作出规定,有明显的漏洞,如果公安机关不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往往公安机关就拖案不查,从而导致案件周期延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救济手段

①申请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监督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之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侦查活动监督。

②向公安法制部门、督查、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③对一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03

刑事控告的事后阶段

(一)立案侦查阶段

立案侦查后,刑事律师要积极掌握承办警官的信息,与承办警官保持沟通,确保能积极跟进案情。同时也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帮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同时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采取或者撤销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积极准备材料和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

(二)审查起诉方面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同样要与与公诉检察官保持联系,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申请阅卷,跟进案件调查情况,根据案件起诉意见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向公诉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了解对方退赔的意愿并进行谈判,监督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和被告人的代理人保持联系,了解对方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意愿,还可以将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检察官向嫌疑人家属反映,例如让嫌疑人赔礼道歉,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医疗费用等,既能为被告人争取有利情节,又能及时减轻当事人财务负担,还能减轻检察官指控压力,为案件处置营造一个多赢局面,实现化解双方纠纷和社会矛盾的目的。

(三)审判阶段方面

在参与审判活动之中,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积极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请法官申请参与庭审、开庭前和公诉人的沟通、准备并参与庭审的事实调查、举证质证、发表代理人意见以及对刑事判决提出法律意见。特别是针对案件中容易被忽视的从重情节、律师要提出相关意见,以便让法官更加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针对庭审的结果,刑事律师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积极配合当事人采取救济途径,在5日内提请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参与二审的相关诉讼活动。

结语

虽然律师代理受害人参与刑事控告的司法环境已经改善许多,但是仍需我们刑事律师不断精进业务,近几年,我主导办理了数起刑事控告案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从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从而拥有了办理全国各地的刑事控告案件的能力,欢迎同行共同探讨刑事控告案件,合作办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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