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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负面清单

时间:2018年09月0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七、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第389【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律师基本要求

1、不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做任何承诺

2、不贬损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

3、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4、永远不能拿被告人的利益去冒险,不论你对案件无罪有多大的把握,都不要放弃可能使被告人不被羁押的机会

5、不能指控同案其他当事人;不能充当证人

6、提倡“平和、主动、充分”的辩论风格

7、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收案环节

1、收费不暗箱操作,将发票交给委托人

2、不能搞风险代理

3、不能将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笔录复印给委托人

4、不能将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告知委托人

5、不能告知关键证人信息

6、不能告知放置关键证据的地点

7、不能指使或引导委托人找证人串供、制作伪证

8、不能指使或诱导当事人毁灭证据

9、不能将通过律师工作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会见环节

1、不能为被告人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

2、不能让被告人用自己的通信工具与外界联系

3、不能用任何方式与被告人串供,不能用肢体语言、夹带纸条或用手机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引导做虚假陈述

5、不能带被告人家属及其他非律师人员会见

6、不能向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7、防止被告人借会见机会逃离监管场所

8、注意核对证据的范围

阅卷

1、不能私自拆封、毁损

2、不能丢失、修改篡改

3、不能在证件原件上做任何标记以及涂画

4、不能给无关人员阅读,尤其是被告人家属

调查取证

1、两人以上:携带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执业证书;尽可能在办公场所

2、不做反侦查调查取证

3、不能让被告人亲属参与

4、不能给证人任何许诺,不能请证人吃饭

5、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交取证不规范、明显虚假的证据

6、不接触同案被告人,不接触被害人

7、不能诱导式发问,不能给对方以压力

8、尽量让证人自行书写;尽量有见证人在场;最好经过公证处公证


不是提问越多越好

不用复式问题提问

不提带有猜测性的问题

不能对被告人搞突然袭击

不要对证人、鉴定人提律师心里没有答案的问题

不要与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当事人律师有过分亲密的举动

不能因被告人翻供而跟着被告人走

不能粗暴,不能讲脏话、粗话,不能攻击办案人员

不是追求旁听效果,法庭辩论的语言用不到如何的华丽和美妙,重要的是逻辑

不能无原则的做无罪辩护

不能给被告人另定一个罪名OR可以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涉嫌的轻的罪名

不能空谈法理和判例

不能为追求尽快结束庭审而草率行事

不提模棱两可的意见

不当庭递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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