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一)物证、书证;如故意杀人案中凶器、盗窃案中的犯罪工具、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和案件相关的被害人日记或书信、被告人日记或书信、借条、协议等。
(二)证人证言;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条件,且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人,就犯罪事实所做的证言。如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动机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携带凶器的,可以证明被告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事实经过的详细描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的供述或是无罪、罪轻的辩解,能证明其行为的。
(五)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故意杀人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血液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在强奸案、轮奸案、奸淫幼女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精液精斑所做的的《司法鉴定书》、在非法集资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中,针对公司财务及往来明细帐目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在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中针对被害人伤害后果所做的《司法鉴定书》。
(六)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肇事案中,交通警察在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在故意杀人案中,案发现场或是发现尸体第一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如和犯罪事实有关的,来源合法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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