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38069189
在线客服

TIAN TU

天图律师

您当前位置:天图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 >> 律师学法与服务 >> 浏览文章

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时间:2018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今天我们只针对律师有所作为的方面来谈一谈这个话题。一些律师朋友觉得侦查阶段,律师可作为的地方不多,但其实并非如此。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亚伦.德肖维茨在《致青年律师的一封信》中说:“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所以,刑辩律师从接手案件的第一天开始,就要运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一切手段,在这场诉辩争锋中取得先机。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可流于形式

嫌疑人一旦被刑事传唤,就要独自面对侦查人员,由于律师在场权的法律缺位,这场独角戏就显得不是那么势均力敌。尤其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成为诉辩双方激烈攻守的阵地。犯罪嫌疑人是怎么想的,有没有明知,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会出现“你当时是不是这样想的?”、“你去案发现场时,是不是和他商量好要这样干的?”,这些问题,都是预设了答案的问题,属于引供、诱引的问话,因此,侦查阶段律师越早会见嫌疑人越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要引诱嫌疑人作虚假的陈述,律师要做的,就是把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全面告知嫌疑人,让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违背事实,刻意迎合侦查人员,不仅实现不了尽快了事回家的心愿,反而会令自已陷入嫌疑加重的境地。所以,有些律师朋友,只做亲情会见,没有意识到侦查阶段就是有效辩护的第一个环节,从而错失了构筑己方防御攻势的较佳战机。

二、侦查阶段要争取对自首的认定

一起刑事案件,警方较早赶到现场的人员,一般是接处警的110巡逻民警,但承办案件的,又先后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刑侦审理队的民警。有时,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方面,就会出现前后脱节的情形。本人所办里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案发后报警,便到医院包扎伤口,包扎完伤口后,嫌疑人刚走出医院门口,就遇到巡逻的警车,被巡逻车带到派出所。此种情形,极易被认定为捉拿归案。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就必须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请其核实嫌疑人到案的情况。一般由较早接处警的民警提供《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表》或《情况说明》,再由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所以,律师要特别注意向嫌疑人了解其到案情况,捕捉可能构成自首的事实,抓住侦查阶段的有利时机,促使公安机关形成材料,尽早认定自首。

三、侦查阶段要捕捉取保候审的提出时机

侦查阶段,无论对于家属还是嫌疑人来说,获得取保候审是比较迫切的心愿。因此,希望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其实,这样的做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效果也不好。因为,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信息,除了极少数家属或证人能够提供案件详情外,通常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从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处了解案情。律师必须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案件信息,才通提出较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四、侦查阶段要重视案发现场走访

一些有案发现场的案件,律师接手后,一定不能忽视案发现场,因为案发现场的人、事、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速流失案件的重要信息。正如公安机关在案发后,须在较快的时间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搜集、固定证据一样,律师也应当重视案发现场,必要时,也要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因为,只有当你身临其境时,才会有如神助,在脑海中呈现出案发时的景象,现场中的人、事、物才会鲜活起来。

五、侦查阶段应争取不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拘留期间届满,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嫌疑人。所以,在侦查阶段,当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律师仍可有作为,律师可以围绕嫌疑人不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即便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律师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方法是通过上海检察网上的律师服务平台,申请提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由于是有迹可查的,检察官也会及时地给予回复。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 3806 9189
  •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 扫码联系我们

  • 免费咨询 —— 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