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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少云亲属的委托,并经刘少云本人同意,依法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刘少云,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刘少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刘少云没有敲诈勒索洪天祝、朱晓云、夏晓晖、赵启三、廖冰的犯罪故意,对其不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朱朝阳关于刘少云是否知晓其给刘少云的钱是敲诈勒索来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首先从本案的的庭审以及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朱朝阳对刘少云是何时知晓其给刘少云的钱是敲诈来的供述相互矛盾,其作出对刘少云最不利的供述是刘少云在朱朝阳第二次给钱时知道的,本案朱朝阳除了在2017726日的供述中(卷25-29):“在我取了朱晓云那笔钱给她的时候,她问问哪来的钱。我给她说,PS诈骗来的。从那之后她就知道了。可以明确看出,刘少云是在朱朝阳敲诈勒索了朱晓云之后(也就是洪天祝和朱晓云之后)才知道朱朝阳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朱朝阳供述刘少云知情的其他询问笔录并不明确显示刘少云对哪一起犯罪知情。从卷宗材料中虽然能够看出刘少云知情,但是公安机关讯问的是问刘少云是否知道他们实施诈骗行为,没有明确对哪一起犯罪知情,讯问是笼统的问话,如刘少云知道我给他的钱是我诈骗得来了,但是并没有明确是知道哪一起的钱是敲诈勒索来的,而且朱朝阳多次供述刘少云从20172月才知道,这与刘少云和朱朝阳的其他供述相互印证,故朱朝阳供述刘少云知情的其他询问笔录并不明确显示刘少云对哪一起犯罪知情。综上,朱朝阳对刘少云是否知情其涉嫌敲诈勒索的供述明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2、刘少云对朱朝阳的敲诈勒索行为并不知情。

刘少云在卷宗材料中供述其知情的有朱朝阳第二次给钱时知情的,也有第三次给钱时知情的,且其当庭陈述是朱朝阳第三次给钱时知情的,但是刘少云在庭审时已经法庭解释了,其之所以供述其在朱朝阳第二次给钱时知情的,是受了诱导。

综上,刘少云对朱朝阳敲诈勒索行为并不知情,对其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刘少云没有参与制作敲诈勒索的PS照片,更没有每天去制作PS照片的地方。

从卷朱朝阳2017729日的讯问笔录30-32:“记不清刘少云有没有去过我们只做PS敲诈信件的地方”可以看出朱朝阳并不记得刘少云是否去过其制作PS照片的地方,且朱朝阳当庭明确承认刘少云没有去过制作PS 照片的地方,刘少云去过一次是为了去卫生间。刘少云对此事实也予以了证实。从常理上来讲,刘少云和朱朝阳既然已经同居生活,如果刘少云确实知情,朱朝阳完全没有必要另外再租房子,且刘少云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做,孩子还较小,其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每天都到制作PS照片的地方,由此也可以看出朱恒的证言的真实性是有待考证的。

(三)、朱恒对刘少云不利的供述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朱恒并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对很多事的认知有年龄局限。

其次,朱恒和刘少云的关系并不好,甚至可以说比较恶劣。不排除朱恒有虚假供述。

最后,公安机关获得该供述的程序不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虽然朱朝阳不能到场,但是公安机关应该找其他人到场,而且讯问地点也不合法,故公安机关获得该供述的程序并不合法。

故朱恒对刘少云不利的供述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四)、本案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少云实施了敲诈洪天祝和朱晓云的证据。

本案相互印证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少云对朱朝阳敲诈勒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本案能够证明刘少云的实施敲诈勒索洪天祝和朱晓云行为的证据远远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现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刘少云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洪天祝、朱晓云的行为,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刘少云并不知道自己书写的发向夏晓辉、赵启三的信封就是涉嫌犯罪,不能仅以此来认定刘少云犯有敲诈勒索罪。

1、刘少云没有敲诈勒索夏晓辉、赵启三的犯罪故意。

发给夏晓辉的两个信封,一个是刘少云书写,一个是朱朝阳书写,发给赵启三的信封也是刘少云书写,但是朱朝阳在将信封交给刘少云让刘少云书写信封,是因为朱朝阳告诉刘少云其姐姐朱朝晖做保险要用,虽然刘少云书写的信封,但是刘少云书写时只有信封,并没有内容,刘少云并不知道信里面的内容,从刘少云201772514时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这一点。虽然刘少云书写了信封,但是应该考虑是否有犯罪故意。

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刘少云实施了书写信封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刘少云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

(六)、刘少云并未参与朱朝阳敲诈廖冰的行为,对其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本案朱朝阳并未指认刘少云参与了该起敲诈勒索行为。

朱朝阳在供述中称刘少云知道存在谢爱义的银行卡上的这笔钱是敲诈得来的,但是并没有明确供称刘少云何时知道的。而刘少云称对此事并不知情,朱朝阳的证据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刘少云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

2、发给被害人廖冰的信封并不能证实是刘少云书写,不能也不应以此来认定刘少云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

朱朝阳称发给廖冰的信封是刘少云书写的,但是刘少云本人并不认可这个信封是其本人书写,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刘少云书写了该信封。而且被害人廖冰多次陈述该信封及内容已经被销毁,不知道该信封为什么会出现在卷宗材料中。退一步讲,即使是刘少云书写,也不能证明刘少云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

3)请求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比较特殊,被害人报警时间实在20165月,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是在2017年,被告人刘少云多次要求查明368000具体情况,在被告人刘少云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才开始查证并补充起诉,从这一点也说明了本案的特殊性,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并不能确定。更说明了刘少云对该起犯罪的不知情,如果其参与了,其根本不会要求公安机关查证。

综上,刘少云并未参与朱朝阳敲诈廖冰的行为,对其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庭审及卷宗材料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刘少云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对其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刘少云保管朱朝阳敲诈勒索洪天祝、朱晓云财物的行为既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也构不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刘少云保管朱朝阳敲诈勒索夏晓辉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而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刘少云从朱朝阳第三次给钱之后明知朱朝阳的钱是犯罪所得,仍然保管着,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刘少云保管朱朝阳敲诈勒索洪天祝、朱晓云财物的行为既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也构不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刘少云保管朱朝阳敲诈勒索夏晓辉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而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朱朝阳敲诈勒索洪天祝的行为,刘少云没有共同参与,表现为不明知,既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也构不成掩饰和隐瞒。朱朝阳敲诈勒索朱晓云、夏晓辉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刘少云参与敲诈行为,但名字是犯罪所得,且对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具有掩饰、隐瞒性质,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补充起诉刘少云另参与了敲诈被害人廖冰368000元,属证据不够充分,朱朝阳说查获的信封都是刘少云书写,没有证据加以印证,刘少云说廖冰的信件不是本人书写的,两人说法不一,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建议法庭作为疑罪考虑。朱朝阳的口供没有对信封笔迹鉴定,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符合立法精神,为防止错案发生,请法庭对补充起诉的事实不予认定。结合本案的证据,刘少云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保管朱朝阳敲诈夏晓辉财物的行为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郭春明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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