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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刑辩律师必知“交叉询问”的套路!

时间:2018年12月18日 信息来源:广州律协 点击: 字体:

(一)案情介绍

惠来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程某周到惠来县惠城镇某村其宗亲程某标等人正在建设的宗亲祠堂,因该祠堂占用了村里的公共用地,该村治调干部、被害人程某弟与该村干部谢某伟、谢某鹏三人到场制止。在争执过程中,同案人程某福、程某利(均另案处理)等人及程某周追上前围殴程荣某,致程某弟受伤。经鉴定,程某弟开放性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周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程某周供述其在发生斗殴之前已经离开现场,没有参与殴打程某弟。

在场村民反映,程某弟在现场持枪并开枪威胁群众。

本案裁判结果出来之前,另案处理的同案人程某福、程某利已经被惠来县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且不能排除被害人非法持枪威胁他人,村民进行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本案证据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应当判决程某周无罪。

(二)裁判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惠来县检察院申请撤诉。惠来县法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2016)粤5224刑初字3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惠来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某周的起诉。惠来县检察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惠检公刑不诉(2017)1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程某周不起诉。

(三)对证人谢某伟的法庭询问

证人谢某伟在证言中提到“程某弟和其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我就听到‘砰砰’类似打鞭炮的声音,并有人大喊开枪了,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开的枪”。关于现场是否有人持枪的问题,涉及事件的定性,是被害人及控方证人一直想回避的,辩护人于是以此为突破口设计发问。

问:案发时,是否有人在现场开枪?

答:没有。

问:(宣读谢某伟询问笔录中的上述内容)你当时听到了枪声,对吗?

答:我不确定是不是枪声。

问:你的表述很清楚啊,你是说“不知道是什么人开的枪”,显然你是能够确定是枪声才会这样说的。

答:这是公安(侦查人员)写的,我当时没有这么说。

问:就是说公安错误地记录了你的证词,是这样吗?

答:是的。

问:公安有没有告知你要看过笔录之后再签名?

答:有

问:既然公安错误地记录了你的证词,你有没有指出并要求改正?

答:……(沉默)

问:请你回答这一问题。

答:我没有详细看过笔录。

问: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都没有详细看过吗?

答:没看过。

问:你没看过笔录就敢在上面签字?

答:……

质证总结:证人谢某伟当庭确认侦查机关的笔录记录有误,其没有看过笔录就签了名,笔录与其真实的表述不符。谢某伟态度极其不认真,没有履行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不能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该证言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心得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辩护人通过交叉询问否定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击破了控方证据链条。

辩护人申请了控方证人谢某伟、谢某鹏出庭作证。这两人是与被害人一起到现场的两位村干部,是控方最为关键的证人,唯有推翻这两人的证言方能否定有罪指控。

辩护人递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向主办法官陈述了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等理由,得到了支持。

交叉询问环节,辩护人成功地证实了证人谢某伟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而证人谢某鹏经法院两次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证言也不为法院采信。

推翻了关键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有利证据,辩护人的无罪观点最终得到认可。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由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又称反问盘问、反诘询问。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称:“交叉询问是人类为探明事实真相的最伟大的发明,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因此,交叉询问是英美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被视为英美法系对抗制司法模式的标志之一。

理解交叉询问的概念,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

1.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的区别。直接询问是对本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对另一方证人的询问。直接询问是为了获取信息,明确案件事实,而交叉询问是通过发问提出质疑,找到证词的弱点或缺陷。

2.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及专家辅助人等。

3.发问人与被询问人处于对抗状态,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质。

在我国大陆法系社会,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发问也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就对法庭询问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七条、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更对法庭询问程序作了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2018年2月12日发表的《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公开开庭审理》一文中,也提到了“检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可见交叉询问在我国同样是存在的。

 

目的和策略

(一)交叉询问的目的

1.使证人的证言失去信用;

2.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度。

(二)交叉询问的策略

在诉讼实践中,辩护律师实现目的的基本途径是攻击对方证言的弱点或缺陷。

1.如何使证言失去信用

(1)揭示证人自相矛盾的陈述;

(2)揭示证人对所要证实的内容模棱两可,不具有确定性;

(3)揭示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4)揭示证人所述事实的错误、不合逻辑,揭示证言是证人在假设、揣测、推理之后得到的结论;

(5)揭示证言的获得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2.如何降低证人的可信度

(1)从年龄、行为能力及技术资质等方面考量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是否具有作证能力;

(2)论证证人观察能力不足或者记忆与事实出现偏差,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3)从证人过往行为的错误,如证人曾经作伪证说明证人是不可以信任的;

(4)从利害关系、偏见、歧视方面提醒法庭应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对其证言真实性、可信性慎重判断;

(5)论证证人作证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实务应用

(一)技巧要点

1.每一个问题只包含一个事实,确保“一问一答”

叙事时我们经常使用复合句子,但若把它变成问句,因为包含多个事实,就会令回答者无所适从,无法做出清晰的回答。

例如:你是不是购买了麻黄素,然后交给了张三制造冰毒?这一问句包含了“购买麻黄素”“交给张三”和“制造冰毒”三个待证事实,一个答案就会同时肯定或否定三个事项,这会令人无法作答。正确的做法是将它拆成三个问题,分别是:“是不是你购买了麻黄素?”“是不是将麻黄素交给了张三?”“张三是不是用这些麻黄素制造出了冰毒?”

2.问题之间应当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就是在前一个问题所确定的事实之上再一点一点添加新的事实,直到达到问话的目的。

3.注意逻辑,推荐使用归谬法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风格,问题设计和提问顺序并没有标准的方式,但不管如何选择,问题之间必定要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开始时不急于立刻否定证人的论点,而是通过一个个问题将其陈述的事实逐个固定,然后按照对方的逻辑和思路进行引申和推论,推导出一个荒谬可笑的结论,使其无法自圆其说,这就是归谬法的具体应用。这种逻辑方法有利于降低证人的对抗情绪,保障问话的顺利进行,效果显著,结果一目了然,非常适合用于交叉询问。

4.尽可能使用封闭式问题

提问可以分为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不同形式。没有设定条件限制,回答者可以自由陈述的问题,称之为开放性问题;问题设定条件,限制回答的范围,称之为封闭性问题。例如:

问:你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了什么?这是开放性问题;

问:你到达案发现场后,看见被害人倒在地上,是吗?这就是封闭式问题。

对于开放性问题,证人能够自由发挥,其答案是不确定的;而封闭式问题,证人只能用肯定或否定的词语回答(“是”或“不是”、“有”或者“没有”)。

封闭性问题能够限定答案,是控制证人的有效方式,所以不要问包含“什么”“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怎样”等词语的问题。

5.绝对不问不确定答案的问题

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应该在意料之中,因此必须事先清楚所提出问题的正确答案,并有确信能够得到意想中回答的预案。

阅卷时,我们往往能从笔录中发现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而证人的表述又不够清晰。这时应该怎么做?是选择在质证时将有利的情节标示出来还是通过问话进一步核实?考虑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否确定答案,如果不能确信能够得到有利的回答,那就应该遏制发问的冲动,而不是冒然发动一次毫无把握的交叉询问。

罗伊·布莱克在《善辩者生存》中指出:“成功的交叉询问公式就是使用清楚的陈述语句,在每个新问题中只添加一个新事实,在给予对方最后一击之前先锁定一个答案,这就好比律师所做的一连串陈述,只是偶尔被证人回答“是”所打断而已。”这就是提问的正确姿势。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有效沟通,获准申请

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机制,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与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写好申请,争取法官支持,是做好交叉询问的第一步。

申请书应当论述证人证言及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并阐述证言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若能将证据比对归纳总结,以可视化的方式体现,将会获得额外的加分,更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

2.不给证人过多的解释机会

证人回答问题之后,特别是发现形式不利之时,往往会以“但那是因为……”“当时是这样的……”等等话语进行解释,试图修改其证言。放任这种解释将会削弱已经取得的问话效果,此时唯一的正确做法就是果断地制止。

3.不跟证人争辩

证人可能会用反问的方式来回答,试图与律师争论,这时不应该与证人争吵,而应当要求证人正面回答问题。必要时请求法官介入,责令证人回答。

4.不在与案情无关的问题上与证人纠缠

证人可能会耍一些花招,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意图扰乱发问的思路,辩护律师不应与其纠缠。

5.被审判人员打断或者被公诉人喊“反对”时的应对

碰到这种情况,先弄清楚原因或理由,如果使用了诱导方式等违反发问规则的问题,可以调整发问方式,如果没有违规,可以作出解释并坚持。但不管如何应对,辩护律师都应明白这时候的对手是正在接受询问的证人,应当想方设法尽快回到询问的轨道上。

在英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美国律师界的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将逐步得到落实。这会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及专家辅助人出庭逐渐成为常态,刑辩律师学习和熟练运用交叉询问技巧已经迫在眉睫。形势逼人,唯有不断学习,以专业取胜才是刑辩律师的立身之本、长远之道。

文章来源:广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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