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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儿被拐,爷爷失手打死人贩子获刑八年:以法思维看判决是否合理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信息来源:刑法的趣味 点击: 字体:

案情概况

黄某有一个非常听话的孙子黄小某。2012年7月22日早上,人贩子李某擅自将黄小某带离了黄某的家。当天中午1时许,黄某务农回家后发现孙子黄小某不见后急坏了,就立刻即四处寻找。

下午6时许,黄某发现李某带着黄小某,正在骑着摩托车往者浪乡方向走,他冲到了李某面前,立刻将李某拦下进行责问。李某承认了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黄某怒不可遏,便对李忠进行殴打,后又解下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某双手反绑起来控制于原地。

当天夜里21时38分,李某被熟人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后被发现有生命危险,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后续处理

在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将爷爷黄某带到局里讯问。黄某交代了全部事实,后经法院依法审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获刑8年,同时向死者李某的近亲属支付赔偿金5.8万元。

案件审理终结并且判决公开之后,网友们都炸开了锅。有个网站还专门针对大家对于本案的看法做了一个网上的问卷调查,其中48%的网友认为爷爷的做法是对的;15%的网友认为人贩子罪有应得;还有32%的网友认为这是相关刑法的漏洞,质疑对黄某的刑罚太重....

其实我们都理解为什么大家对于案件的判决会有如此多的质疑。拐卖妇女和儿童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对付人贩子,要从法律和伦理等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打击。但是,现如今的情况是我国没有被拐卖儿童的DNA血样库,对人贩子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打击力度也是不够的。

此外相关部门对该问题存在不重视的情形,他们彼此之间缺乏协作更增加了打拐的难度。这就导致了贩卖人口的犯罪成本低,经济收益高,最终该类犯罪屡禁不止

而此时,家人们面对被拐卖的亲人,他们奋起反抗,其法律后果竟然比贩卖人口的惩罚无所不及,从情感上我们的确有些难以接受。

笔者拟从该案黄某行为的具体情节,从刑法思维上谈谈对黄某量刑的看法

定罪量刑分析

1.黄某的行为较难评价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说明,在黄某找到了李某之后,他看到李某正在带着自己的孙子逃跑。此时的李某只是将小孙子放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并没有实际侵害黄小某人身安全的行为,换句话说,此时的李某对于黄小某并不存在现时的不法侵害。由于没有不法侵害,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黄某之后怒不可遏将李某痛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但是笔者不认同此观点。我认为李某在带着黄小某逃跑的时候,他的行为可以视作整体上的拐卖儿童的行为,而他自己在被黄某拦下之后也承认了这一点。既然是拐卖儿童,那就是不法侵害。只不过因为李某的不法侵害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黄某无法进行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黄某将李某打死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刑法》同时还规定,防卫过当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很遗憾,防卫过当中的“免除处罚”从未在实际当中适用过。其实我最倾向于在类似的案件中适用“防卫过当应当免除处罚”的规定

2.死者李某本身也有过错(重大过错)

前述已经说明,正因为李某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他才会遭到黄某的痛打。而黄某和李某在这之前素不相识,不存在什么过节,黄某不可能主动伤害李某。可以说李某的行为也是黄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原因。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基于此,不仅可以减轻黄某的赔偿款,也可以减轻黄某的刑事责任。

从受害人过错的角度来说,本案中的赔偿金部分,死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承担较少的部分就足矣。

 

3.罪名综合分析

《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在本案中,黄某虽然是故意伤害李某并最终致其死亡,按道理其刑罚程度应当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

但是据以上所述,他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不满10年的刑期下处罚),这时可以减一个刑罚档次;另外,李某本身对于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该重大过错足以再将黄某的刑罚减轻一个档次。

 

减掉两个档次之后笔者认为,本案对于黄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还是有些太重。法院可能只考虑到了死者李某具有过错,只对黄某的刑罚减轻了一个档次。另外从社会反响上来说,贩卖人口比起打死人贩子的罪过没什么区别,甚至后者有可能比前者更重,这也是我们不想看到的。

结语

可以说现实和法律的综合原因才造成了当今人贩子屡禁不止,甚至是愈发猖狂的现象。对于此的解决方法比较固定,但是难以实际执行。对于此,法律在处理家属在及时救下被拐亲人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的确是应当有所宽容,而不应该是高高在上。

来源:刑法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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