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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的嫌疑人在第37天不被逮捕,辩护人携同回家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信息来源:转自微信公众号 点击: 字体:

     2020年10月14日,我们的当事人在被羁押37天后走出大冶看守所,回到了武汉的家中。

 

刑拘的嫌疑人在第37天不被逮捕,辩护人携同回家


      2020年9月6日上午,当事人在其家门口散步时突然被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带走。家属十分焦虑,后经朋友介绍,慕名而来与雷刚律师取得了联系。雷刚律师立即安排本所徐小明、李伟、李玲律师等接待了当事人,并在确认委托关系后立即开展工作。

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办案警官将其从武汉带至大冶。据了解,该案由省纪委指派、督办。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在情感还是案件方面,律师的第一时间会见都显得格外重要。然而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规定,隔离期间律师不允许会见。会见之路受阻,家属十分担忧。李伟律师和李玲律师多次提出能否视频会见,但遭到了该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一位警官的严词拒绝,让辩护人再一次亲身感受到了律师会见的艰难。

然而,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会见。虽然对案件信息的了解十分有限,但是几位律师没有被动的等待,而是通过大数据检索、实地暗访、召开团队研讨会等方式主动出击。徐小明律师与李伟律师多次与办案警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李玲律师与赵志等团队其他成员多次前往案发地实地考察,并通过大数据检索汇总相关信息,了解案件背景,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基础。
在决定是否予以批捕的最后一天,家属和律师都在焦急的等待,李伟律师突然接到电话,通知明天办理取保手续。“黄金37天”,虽然不能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但程序辩护非常的重要,最终使得我们的当事人重获自由。


       正如雷刚律师所言:“给予希望,不予承诺;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的努力”。这也是中和信所律师的座右铭。是否取保,律师没有决定权,但有效的辩护权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此,感谢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后续的案件进展中,也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坚持程序优先、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隔离结束后,通过网上预约,几位律师及时会见了当事人。此时,当事人情绪低迷,见到律师是既惊喜又惊讶。第一次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主要是转达问候、安抚情绪、告知相关权利,包括人身保障、不受虐待、有病医治等。最后,几位律师对指控罪名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解,对该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据家属介绍,当事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曾在2019年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鉴于此,结合会见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律师和家属都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由于后期一直联系不上警官,我们就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并附有当事人的病历材料,但未能如愿与警官当面沟通,也没有在3日内收到任何答复。

之后几位律师得知该案件即将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然而此时又正值中秋国庆长假,办案警官可能会在假期间提请批捕,所以收假当日李玲律师就立即联系大冶检察院案管办,查询案件信息,并约见承办检察官。该检察官热情地接待了几位律师,律师也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检察官提审后,徐小明律师与李伟律师再次约见了检察官,并提出该案可能不构成犯罪及身体条件不适宜羁押的辩护意见。

刑拘的嫌疑人在第37天不被逮捕,辩护人携同回家

在决定是否予以批捕的最后一天,家属和律师都在焦急的等待,李伟律师突然接到电话,通知明天办理取保手续。“黄金37天”,虽然不能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但程序辩护非常的重要,最终使得我们的当事人重获自由。


正如雷刚律师所言:“给予希望,不予承诺;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的努力”。这也是中和信所律师的座右铭。是否取保,律师没有决定权,但有效的辩护权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此,感谢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后续的案件进展中,也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坚持程序优先、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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