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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做到什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作者: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郭可坤


序言: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辩护人在各个阶段都要做到哪些工作呢?具体如下: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工作如下:

一、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可采取电子化记录,如律师需要签署相关书面材料的,可进行相关书面记录及确认。

二、如家属有书面资料需要律师带入看守所的,须仔细核验,确认与案件无关的,方可带入。如属于可能导致串供或者产生其他违法后果的,或者家属有其他非法要求的,应当明确拒绝家属的要求;如属于一般性情感慰藉话语,可由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后念给其听;如属于非生活类资料需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如工作安排、授权委托书等,须先征求看守所同意,经其同意后,方可以其允许的方式签署相关文书。

三、对于初次会见的,为增加与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感,以及传达家属的关心与支持,一般可要求家属自行书写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鼓励性话语和家事、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最大程度上减少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冲击,缓解其心理焦虑。

四、到看守所会见需要传达的内容和了解的信息及顺序一般为:

1、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委托情况,表明自己的职责,询问是否同意自己作为其辩护人;

2、询问其在看守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情况,生活情况,有无疾病,是否受到欺侮等;

3、询问其进来之前的身份、年龄、工作、学习、居住地址及籍贯、婚姻家庭、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4、询问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进来之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社会荣誉、工作荣誉或者学习荣誉等情况;

5、询问其何时被刑事拘留,是如何被抓获的,有无举报立功,是否被逮捕及时间,因何罪名,案件涉及的人数及标的,有无做相应鉴定,是否有异议(需重点听取其辩解);

6、询问其案发及案件情况;

7、对其进行法律咨询,告知其关于本罪及类罪或其他相似罪名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拥有的法律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后续走向,告知其检举揭发的立功规定;

8、询问其在律师会见之前,办案单位对其提审了几次,提审内容,有无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及其他违法审讯的情况,与律师谈话的差异;

9、家事传达,先传达家属的慰问和信息,然后询问其有无事项需要传达给家属;

10、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未尽事宜需要咨询律师或者跟律师沟通的;

11、犯罪嫌疑人有材料需要传递给辩护律师的,应先核实材料的属性、内容,是否属于违禁品,谨慎接收,一般可由犯罪嫌疑人口述后,律师做相应的记载;如果属于犯罪嫌疑人申诉或证据或其他特别重要材料确需要收取的,联系看守所民警见证和同意后收取;

12、会见过程中,律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给犯罪嫌疑人,会见前不得向家属给予相关不切实际的承诺。

五、会见完后,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通报会见的大概情况,但不得直接将会见笔录交给家属查看,并告诫家属注意保密。

六、询问和听取家属的意见,帮助家属分析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分析案件的各种可能性,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给予合理化的建议。

七、如家属有委托意愿的,并询问后续委托报价的,先详细讲解刑事案件的程序和特殊性,后提出委托方案。

八、如家属委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沟通案件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一星期左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相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时,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荣誉证明、技能证明、求情书、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判例等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或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的材料。因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证据随时可能有变化,除非有确定性的把握,或者案件明显无罪的,一般在侦查阶段建议谨慎选择进行无罪辩护,防止与公安机关出现沟通不畅,影响辩护效果。但案件明显无罪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九、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流程一般为:先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电话,亲自去一趟办案单位),确定好本案有几个承办人及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约好时间,提交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辩护意见。到公安机关后和承办民警沟通、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案情。

十、密切关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辩护意见后的程序及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既要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后,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是否决定取保,也要留意何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全力跟进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联系承办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第一时间了解报送情况及承办检察官姓名、联系方式。

十一、案件报送审查批捕后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好,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和不批捕辩护意见及其他证明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社会荣誉和技能证明、求情书、退赃退赔证明、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案例等等,如情况紧急,在提交材料的同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争取面谈沟通。

十二、如未能第一时间争取面谈,在提交辩护意见及材料后第二到第三天内电话联系检察官,询问辩护人提交的意见和材料是否已收到,沟通案情,跟进案件情况,询问检察官对该案的态度和意见。

十三、如批准逮捕。逮捕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有新的证据和出现新的可能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况,第一时间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无,可在批捕十五到三十天后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十四、如未批准逮捕,跟进公安机关后续是否有异议,一般是决定取保候审,询问采取保证金还是保证人方式,争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以减轻家属的负担,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向家属索取取保候审决定书。

十五、取保后联系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告知取保候审注意事项,视情况面见叮嘱。

十六、侦查阶段会见次数一般批捕前两次左右、批捕后两次左右,三到五次为宜,合计不超过六次。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十七、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存在违法侦查或者滥用侦查权的情况的,首先跟公安机关理性、平和的沟通,如不能沟通一致或者公安机关拒绝改正的,可通过其上级机关、检察院或者监察委提请纠正。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一、律师接受委托

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5、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6、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三):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要做到以下工作:

一、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置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的真伪;

(4)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5)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6)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7)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5、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7、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三、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四、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由此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关键的问题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刑事辩护律师才能充分协调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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