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38069189
在线客服

TIAN TU

天图律师

您当前位置:天图律师事务所 >> 刑事法律 >> 律师学法与服务 >> 浏览文章

周口刑事律师郭可坤: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能帮助被告人减轻刑期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一、案情简要: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日至8月6日,被告人邵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雇佣钩机、铲车、运输车辆,在安阳县安丰乡英烈村村北承包的鱼塘内非法开采鹅卵石,并由被告人许某代为销售至旭然建材厂、聚丰再生资源公司、河北磁县华宇搅拌站等处获利。许某将销售鹅卵石的费用通过本人农行卡转入邵某信用社卡内。经委托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对邵某许某银行流水金额进行专项审计,许某代为销售金额805,80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许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邵某,通过其了解到检察院在邵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能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邵某不认罪,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二、律师辩护

郭可坤律师接受被告人邵某的委托后,通过认真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邵某、参与本案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邵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成立,郭可坤律师随即确定了以无罪辩护的形式达到罪轻目的的辩护思路,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清理鱼塘底部鹅卵石是否涉嫌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鱼塘原来是由多个小鱼塘构成,为了方便管理,才合并成一个大的鱼塘,当然,清淤改造的过程中,由于鱼塘底部是高低不平的鹅卵石,被告人邵某为了以后捕鱼拖网方便,随后对鱼塘底部的鹅卵石进行破碎作业,系正常改造行为。再次,建设施工开挖砂石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实务部门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十三项规定:“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所以在一些合法施工过程中开采除一定数量的矿产是正常现象,尤其是在滩涂养殖场这种特殊的施工场地,鹅卵石是普遍存在的物质。即使销售行为不符合依法依规的标准,也不应用刑法进行评价。因为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评价范围是开采行为本身,采出矿石的销售行为不影响非法采矿罪与非罪的界定。合法项目工程施工采出矿石是否进行销售与非法采矿认定无必然关系。所以,合法施工过程中附随开采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证据排除

1.关于户籍证明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的是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辩护人对此表示无异议!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证人与被告人邵某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另一方面,本案中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的证言并不是亲眼目睹和直接感知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他们的证言所说属于传闻证据,不符合意见证据规则应当不予采纳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邵某许某供述及辩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被告人供述包括所有的被告人供述,既包括某个具体的被告人,也包括其他同案人的,并不单指某个具体的被告人的供述。口供也具有主观性强、反复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行审查时,尤其应当慎重。要着重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供述是否稳定一致,有无反复及反复原因;同案之间的供述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供证是否契合,契合程度如何;是否有具有合理性的辩解等方面内容。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会背离客观事实,做出对其有利而对其他被告人不利的供述,司法实务中,被告人背离事实,将责任推给其他同案人以自保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故被告人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根本不具备证人资格,在没有除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所有的被告人供述均不能证明其他同案人有罪。所以,本案第一次讯问笔录和第二次讯问笔录大相径庭,不能排除同案被告人许某符合上述情况的嫌疑,且被告人许某在第三次讯问笔录和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对询问人员所说的转账金额认可中前后矛盾、他也对此认定金额并不认同,故在审判中也应谨慎对待!

4.关于审计报告等鉴定结论。本案中,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对被告人邵某许某等人的涉案储蓄卡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在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两人的转账金额为1647598.00元,这些数据真实可靠,也从侧面说明了被告人邵某许某所说的从河北拉石料进行贩卖的事实是如实供述,没有虚假!河南省地质研究院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情况报告中对鱼塘的范围和深度难以查证;采挖范围无法现场指认确定,采出矿产资源种类不清,现场实际情况不具备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条件。

我方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无罪

证据1:水域滩涂养殖证。

证据2:凤栖湾养殖场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行政许可。

证据3:买卖鱼苗单据。

证据4:安阳市安丰乡英烈村村委会开具的道路限高杆证明

综上所述,指认被告人邵某涉嫌非法采矿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链完整要求的是各类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结果,且能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怀疑,才能视作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要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锁定犯罪行为人的各个犯罪要素,才能认定为有罪。本案中,证明邵某具有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并不符合证据的三个要素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本案言词证据合法性存疑,真实性存疑!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所以,应当不予采纳。而我方提供的证据也是恰恰能证明合理怀疑的正确性所以,被告人邵某非法开采鹅卵石的行为不成立,不成立非法采矿罪!

三、案件总结

邵某检察机关给与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郭可坤律师通过摸清案件事实、审查在案证据、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整理出完整的辩护思路安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几个月的审理,已经严重超出了羁押期限。法院认为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邵某的量刑过重,于2024年10月8日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郭可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了一年六个月的处罚决定,检察院对判处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没有抗诉,说明检察院也做出的让步。郭可坤律师通过无罪辩护成功为被告人减轻刑期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0394-8392308     13839416880
    156 3806 9189
  •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 扫码联系我们

  • 免费咨询 —— 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