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新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认定标准、程序衔接及量刑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本文结合新解释的核心变化,从实务角度解析本罪的界定要点与辩护策略。
一、法律界定的新变化
1. 扩大“判决、裁定”范围
新解释明确:
新增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裁定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纳入拒执罪保护范围(第2条);
细化刑事财产刑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刑事裁判文书,拒不履行的可构成本罪(第3条)。
实务提示:刑事律师需注意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例如仲裁程序是否存在撤销事由、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裁定不予执行等,可能成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突破口。
二、构成要件的关键更新
1.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新解释首次将“可预期履行能力”纳入考量(第5条):
财产类型扩展:包括数字货币、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预期收益(如未来工资、租金)等;
举证责任倒置:被执行人需证明自身无履行能力,否则推定为“有能力执行”。
律师对策:通过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反向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履行义务。
2. “拒不执行”行为的细化
新增以下情形视为“拒不执行”(第6条):
(1)通过虚假离婚、代持协议隐匿财产;
(2)利用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逃避执行;
(3)以技术手段(如篡改区块链数据)破坏执行;
(4)拒不履行行为义务(如拒绝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案例链接:某案被执行人将比特币转入境外钱包,法院认定构成“跨境转移资产”,判处有期徒刑2年。
3.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调整
新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更精细划分(第8条):
情形 | 个人 | 单位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5万元 | ≥20万元 |
拒不履行抚养费/赡养费 | ≥3万元 | 不适用 |
导致债权人破产/重大疾病 | 直接因果关系 | 直接因果关系 |
辩护要点:部分履行、达成和解但未完全执行的,可主张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三、程序衔接与证据规则
1. 刑事立案的“双轨制”优化
法院移送程序:执行法院需在移送时附《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函》及财产查控记录、拒执行为证据(第12条);
自诉程序:申请人自诉需提交“已申请强制执行”证明及初步证据(如财产线索、拒执录音录像),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第15条)。
实务难点:律师需协助调取执行卷宗,重点审查执行程序合法性(如是否超范围查封、是否合法送达)。
2.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新解释明确(第10条):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默许或参与转移资产的,直接追究刑责;普通员工执行单位指令的,一般不认定为共犯。
风险提示:企业高管需谨慎审批资产处置方案,避免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四、辩护策略与量刑突破
1. 新增从宽处罚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第17条):
1、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履行义务;
2、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50%以上;
3、主动报告隐匿财产并配合执行。
律师建议:刑事立案后立即促成履行,同步向检察机关提交《从宽处罚申请书》。
2. 技术性抗辩路径
执行依据错误:主张原判决/裁定已被再审撤销或执行程序违法;
混合过错:债权人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损失扩大,主张减轻被执行人责任;
行为竞合:如同时涉嫌非法经营、洗钱等罪名,推动“择一重罪”处理。
五、典型案例与新解释适用
1. 虚拟货币逃避执行案(2024沪01刑终XX号)
被执行人将市值80万元的以太坊转入境外钱包,法院依据新解释认定其“利用技术手段逃避执行”,判处有期徒刑3年。
2. 拒不拆除违建案(2024粤0304刑初XX号)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生效裁定,导致相邻房屋倒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六、结语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新解释通过扩大适用范围、细化行为类型、强化举证责任,进一步压缩了拒执罪的辩护空间,但也明确了履行从宽、技术抗辩等路径。刑事律师需双线作战:民事阶段:提前介入执行程序,避免当事人触发刑事风险;刑事阶段:依托审计报告、区块链取证等技术手段,构建“无履行能力”或“非主观恶意”的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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