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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士”谎称可以杀死蛇精帮助被害人上吊自杀如何定性?

时间:2019年03月07日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 字体:

刑事法律圈  2月1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燕,工人。系被害人徐某甲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工人。系被害人徐某甲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石,男,汉族,文盲,农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石无正当职业,有时充当“土道士”从事迷信活动。2014年,沉迷迷信的被害人徐某甲和廖某石接触,廖某石帮其做法事驱除家里的鬼怪和身体的病痛,之后二人来往密切。

2015年4月19日中午,在二人邀集的亲戚见证下,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一套房子卖给廖某石,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协议,徐某甲出具了14.5万元的现金收条(廖某石实际未付款)。

当晚,廖某石在徐某甲家中,骗其说用液化气可以将房间内的蛇精和蜘蛛精杀死,徐某甲就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搬至客厅并打开。廖某石又欺骗徐某甲从液化气罐内倒出液化气水喝下,说可以杀死精怪。第二日上午10时许,廖某石赶到徐某甲家中,听到徐某甲讲没有睡好,脖子上觉得有两条蛇缠住。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廖某石骗其采用上吊的方法勒死蛇精,并帮助徐某甲上吊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8时许,廖某石认为徐某甲已经死亡,于是邀请徐某甲的侄子徐某丙一起去徐某甲家察看,之后和徐的家人一起破门进入现场,发现徐某甲已经吊死在屋梁上。经鉴定,徐某甲系生前缢死。2015年4月20日晚20时许,廖某石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某石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利用迷信欺骗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自缢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某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燕、徐某经济损失236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廖某石上诉提出,徐某甲自杀确实与他有关,他现在很后悔,也想赔偿徐的家人,但家里条件有限。修水县三中对面的房子确实是徐某甲自杀前自愿赠与其的,为了让徐的家人接受双方才虚构了买卖房屋的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理由:一是本案是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死者本身有轻生的念头;二是上诉人是间接故意,当时被害人上吊时,廖是不在现场的;三是有自首情节;四是上诉人为初犯、偶犯;五是上诉人家庭极其困难,其父母都是盲人,母亲还有××,家里只有一个姐姐,且姐姐也有××,都由他姐夫负担,廖本人还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希望二审对其从轻让其尽早回到家里照顾家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燕、徐某上诉要求判令被告人廖益石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总计483253元,同时要求严惩被告人,改判被告人死刑。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法院认定廖某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廖某石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利用迷信欺骗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自缢致死的事实,既有绳子、透明胶带等物证、又有通话记录、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还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若干证据印证,廖某石亦有供述在卷,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廖某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廖某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人廖某石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不是直接故意杀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证据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杀人故意,辩护人提出的廖某石家庭经济状况差、系初犯、偶犯等情节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廖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一审法院判处廖无期徒刑已经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廖某石无正当职业,有时充当“土道士”从事迷信活动。2014年,沉迷迷信的被害人徐某甲和廖某石接触,廖某石帮其做法事驱除家里的鬼怪和身体的病痛,之后二人来往密切。2015年4月19日中午,在二人邀集的亲戚见证下,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一套房子卖给廖某石,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协议,徐某甲出具了14.5万元的现金收条(廖某石实际未付款)。当晚,廖某石在徐某甲家中,骗其说用液化气可以将房间内的蛇精和蜘蛛精杀死,徐某甲就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罐搬至客厅并打开。廖某石又欺骗徐某甲从液化气罐内倒出液化气水喝下,说可以杀死精怪。第二日上午10时许,廖某石赶到徐某甲家中,听到徐某甲讲没有睡好,脖子上觉得有两条蛇缠住。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廖某石骗其采用上吊的方法勒死蛇精,并帮助徐某甲上吊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8时许,廖某石认为徐某甲已经死亡,于是邀请徐某甲的侄子徐某丙一起去徐某甲家察看,之后和徐的亲属一起破门进入现场,发现徐某甲已经吊死在屋梁上。经鉴定,徐某甲系生前缢死。2015年4月20日晚21时许,廖某石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由于徐某甲的被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燕、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36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0日20许,修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称,徐某甲于当日下午18时许被发现在自己家里上吊死亡,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修水县公安局于4月21日立案,并于4月20日晚21时许打电话将犯罪嫌疑人廖某石传唤到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廖某石对谋害徐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修水县看守所0010监室人员名单,证明廖益石在侦查阶段和证人陈某、梁某、张某在同一监室羁押。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廖某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廖某石说他是因为帮一个婆婆子上吊被关进来的,婆婆子死的当天上午,那个婆婆子怪廖没有搞死想搞死的几个人,要将送给他的房子要回来,后又说如果不想退房子,就帮忙在她家绑一根绳子,好让自己去寻死,帮婆婆子绑好绳子后,廖还教婆婆子如何踢脚下的凳子,后那个婆婆子就自己上吊死了。廖还说到让婆婆子嘴里含了口饭并撕了一段胶布贴在婆婆子嘴巴上等情况。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廖某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以及翻供的有关情况。廖某石说他是因为用一根绳子将一个老婆婆吊死而被关进来的,老婆婆想死,叫廖帮她想个办法让她去死,她死后就送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给廖。廖和婆婆子假签署了一个房屋购买协议。开始是让婆婆子喝农药,婆婆子说喝农药肚子会烂掉不愿意喝,后又让婆婆子放煤气中毒死,由于房间空间大也没死,最后廖叫婆婆子用绳子上吊死。廖帮婆婆子将绳子绑在横梁上,又帮婆婆子撕了一段胶布,之后就离开了婆婆子家。当天下午5时许廖到婆婆子家里喊门没人应,后从围墙翻进房间看到婆婆子吊死在房间。廖还说到现场有一封遗书以及必须婆婆子死后才能得到房子所以才做了这种事情等情况。有一天有人来提审廖益石,廖被提审后回到监舍就告诉说他翻供了,随后再问廖案子的情况,廖就说人不是他杀的,还改口说什么胶布是他撕好放在电视机上面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廖某石被关进看守所后告诉其案情的情况,以及翻供的有关情况。廖某石说他是因为帮一个婆婆子上吊的事情被关进来的,婆婆子要廖帮忙做法事去害自己家里几个亲属,并且承诺送一套房子给廖,如果廖不做法事,那婆婆子就自己去找死。婆婆子死的头天晚上,廖去了婆婆子家,当时婆婆子说家里有好多蛤蟆精,廖就提出用煤气烧,当天晚上婆婆子没有被煤气毒死。在婆婆子死的当天上午10点至11点,廖又去了婆婆子家,婆婆子又跟他说想寻死,廖心里也想她死,双方聊天的时候就想到用上吊的方式让婆婆子去寻死,于是廖就让婆婆子拿绳子和胶布,并让婆婆子嘴里含口饭,后廖将绳子绑在房间的房梁上,教婆婆子如何吊上去,之后婆婆子就这样吊死了,并且说婆婆子吊上去没有三分钟就死掉了。过了一段时间,廖再聊到关于他案子上的事情说法就全变了,说婆婆子死的时候他根本就不在现场,只是帮婆婆子绑好了绳子和撕好胶布,并且说撕胶布是婆婆子想粘本子。廖还说过用一根绳子绑住婆婆子手的事,之后又说绑婆婆子的绳子是他编出来的,公安局的人到山上是找不到他丢的绳子的。

6、证人辜某(廖某石妻子)的证言,证明廖某石骗徐某甲,帮她做法事,操作免费得到房子的事,廖某石让其说假话,买房子其实并没有付钱。另其还证明了廖某石拿房产证回家的情况,以及2015年4月19日、20日廖某石的行踪情况。

7、房屋买卖协议、领条,证明徐某甲与廖某石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的一套面积为70平方的两室一厅住房卖给廖某石,价格为14.5万元,徐某甲向廖某石出具了房款收条。

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7日从辜某处扣押了修水县三中对面房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同年5月4日发还给被害人徐某甲次女徐某。

9、银行账户清单,证明廖某石一开始供述的购房款支付情况不属实,廖某石与徐某甲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领条,但买卖房屋是假的,购房款也未实际支付。

10、通话清单,证明廖益石、徐某甲两人2015年4月19日至20日的通话情况。

11、遗书纸条、提取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安排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由于现场已有徐某甲亲属在场,徐某甲弟弟徐某乙已将现场地面上的“遗书”装进自己口袋,等侦查员赶到现场后,徐某乙将此“遗书”交给办案人员,徐林、徐某丙在场。纸条上写有××,两个女儿对她不关心还经常吵架气她,她觉得活着没意思”等内容。

1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证明修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0日20时25分至4月21日12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在现场提取了绳子、胶带、液化气罐减压阀、农药瓶等物证。

1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廖某石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以及廖某石在案发当天的活动在监控视频中被抓拍的情况。

14、修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修)公(刑)鉴(尸体)字(2015)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分析:根据南昌大学司法鉴定研究所法医病理检验,仅见徐某甲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灶性纤维化、心肌肥厚等,未见其心肌梗死的病理改变,故排除徐某甲自身疾病死亡;根据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徐某甲心血、胃组织及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乙酰甲胺磷、对流磷、敌敌畏、甲氰菊酯毒物成分,故排除徐某甲上述毒物中毒死亡;根据徐某甲颈部索沟形态特征及解剖见其胸锁乳突肌起始部肌肉出血,双眼睑结膜、心肺表面见出血点,结合病理检验徐某甲肺淤血、水肿,代偿性肺气肿,多脏器淤血等,分析徐某甲窒息征象明显,为生前缢颈,系直接死因;根据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徐某甲胃壁及胃内容、心血中均检出丁烷、丁烯成分,分析徐某甲生前服用过具有上述成分的有毒物质,但未直接导致其死亡,为辅助死因。检验意见为:徐某甲系生前缢死。

1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5)1826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所检绳子绳结处附着物中DNA是徐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所检胶带两端附着物上获得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廖益石、徐某甲的STR分型。送检的与液化气瓶相连的减压阀1个,取螺口开关上擦拭物未获得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

16、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廖某石供述将作案用的一根绳子丢弃在山顶,并带领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指认,办案民警事后两次组织当地村民对指认现场进行搜索,未发现廖某石交待丢弃在山顶的绳子;现场提取的农药瓶,公安机关只对瓶内药物进行了鉴定,未对农药瓶上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进行鉴定。

1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以及徐某甲平时表现情况。徐某甲生前没有流露任何轻生的想法。

18、证人徐某丙(徐某甲侄子)的证言,证明其同廖某石去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以及其参与见证了徐某甲和廖某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经过情况,并证实房屋买卖协议和领条上的签名是徐某甲自己签的,不能确定现场的遗书是徐某甲所写,徐某甲性格还好,但不怎么喜欢跟周围的人来往。

19、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弟弟)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并证实房屋买卖协议和领条上的签名是徐某甲的笔迹,现场遗书上的字是徐某甲所写,信纸几年前在徐某甲家见过,徐某甲性格还好,跟周围的人关系一般。徐某甲生前没有流露任何轻生的想法。

20、证人徐某丁(徐某甲侄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以及徐某甲平时表现情况。徐某甲生前没有流露任何轻生的想法。

21、证人姚某燕(徐某甲长女)、徐某(徐某甲次女)的证言,证明徐林和徐某甲之间曾闹过矛盾以及徐某甲平时性格、迷信表现情况,并证实徐某甲没有自杀的表现,没有讲过要送房子给廖某石。

22、证人雷某(廖某石表兄)的证言,证明其参与见证了廖某石签订买房协议的经过情况,并证实2015年4月20日白天廖某石未找过其。

23、证人卢某(廖某石亲戚)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9日廖某石请亲戚吃饭喝酒的情况。

24、证人廖某(廖某石长辈亲戚)的证言,证明其参与见证了廖某石签订买房协议的经过,以及2015年4月19日晚上廖某石请亲戚吃饭喝酒的情况。

25、证人徐某戊(徐某甲同村居民)的证言,证明其参与见证了徐某甲和廖某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经过情况,并证实徐某甲无轻生表现,房屋买卖协议和领条上签名是徐某甲自己签的。

26、证人兰某(廖某石的房东)的证言,证明廖某石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平时表现情况。

27、证人姜某(廖某石姐夫)的证言,证明廖某石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平时表现情况。

28、证人王某(徐某甲同村居民)的证言,证明徐某甲平时表现情况。

29、上诉人廖某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反复,但在一、二审庭审时均明确表示认罪,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主要内容:2014年徐某甲认识其后,知道其是做土法师的,就经常要其做法事,帮她治疗身上的病痛,到2015年让其做法事害人,并且承诺将修水县三中对面的一套拆迁房赠送给其。2015年4月19日中午,其在横坑商贸城的农夫之家土菜馆订了一桌饭,其叫了廖某华、廖某才、廖某、徐家发、雷某、丁某华等亲戚,徐某甲叫了她侄子徐某丙、邻居徐某戊一起过来吃饭并作见证,吃饭时签订了购房协议,徐某甲将位于修水县三中对面的一套房子卖给其,徐某甲出具了14.5万元的现金收条,实际上其并未付款。当时在场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之所以造一个假协议和收条,是让她家人认为其是用钱真的购买了这套房子,以后就不会找其要回房子了。当晚20时许,其又在卢某的摩托车修理店旁边的一个餐馆,请了廖某、卢某良、卢某国等人吃饭喝酒。一个多小时后就散场了。22时许,其接徐某甲电话后就去了她家中,徐某甲说她家里有好多蛇精和蜘蛛精,让其帮她做法事害死徐某某等人以及胡某某一家人,其说不可能,她听后就发火,说这些人不死,她就去寻死,其就对她说,让她自己去搬煤气罐来寻死,她就在厨房搬了一罐煤气过来,并且将煤气打开,之后还将房门锁好。其见她打开煤气罐,就答应帮她做法事,其用手指头在她家门上画了几下,说一定可以害死这几个人,起初她不相信,经其解释后她就相信了,将房门打开,其就出去了。在出去之前,她跟其说,她写了东西,写了给她女儿的心里话,并将其买房子的事情也写在上面。当其走出门时,她说打开煤气是毒不死人的,其就对她说“那你就倒煤气水喝”,其说完话她就将房门关好了,其就回家了,其出门时快24时了。其当时让她喝煤气水,其认为她心太毒了,让其做法事害死这么多人,还不如让她喝煤气水寻死。其对她说喝煤气水可以杀死精怪,不会死人,但她喝没有喝煤气水,其没有看到。4月20日早上8时多,徐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其昨天晚上做的法事不灵,其说这个不关其的事,就挂了电话。上午10时许,徐某甲再次打电话给其,说三中对面的房子可能没有关水,水漏到了楼下,让其过去清理一下,于是其就到该房子里去扫水,快到11时,徐某甲打电话让其去她家。到她家后,她说其做的法事不灵,法力不行,那几个人都没有害死,要是姓胡的家人不死,她就会死,并且送给其的房子其也得不到,还要让其一家人以后也不好过。她说她儿子托梦给她,还说有蛇精缠着她,好难受,还带其去看了她呕吐的东西,告诉其说她想寻死,不想活了,其就说上吊可以杀死蛇精,人不会有事。之所以骗她,是因为房子的事,其当时想她死了,三中对面的房子就归其了,钱也不用出。只有她寻死之后,才不会改变主意。后徐某甲在卧室里拿了一根绳子给其,其就将绳子绑在她家房子的横梁上,她说上吊的时候舌头会露出来,于是其就说用胶布封住嘴巴,她就在电视机柜子下面的抽屉里拿了一捆胶布给其,其就帮她撕了一段胶布,她就将其撕的胶布粘在电视机上,其就跟她说,要上吊等其走了之后再上吊,其走了就跟其没有关系。她说从昨天晚上到现在都没有吃饭,其就让她吃口饭含在嘴里,这样就可以将肚子里的蛇精引出来,后其就从她家前门离开了。在出她家门时,她跟其说当天不要打电话给她,等下午5点钟的时候再去她家,她说完就把房门关好了。她还说要是别人问起房子的事,就让其说是付了钱的。其知道徐某甲是相信其的,其也知道真的上吊会死的。中午回家时,其跟其老婆说徐某甲今天可能会死,并说要是徐某甲死了,购买房子的事情就成了真的了,就可以得到这套房子了,并告诉她对别人说房子是付了钱的,其老婆没有说话。下午13时许,其跟徐某甲亲戚徐某丙一起到三中对面的房子里扫水清理排水管道,下午16时多,就回家了。到了17时许,其就一个人来到徐某甲家,叫门没人来开,其心里就知道徐某甲已经死掉了,于是其就从她家后门一个楼梯转角处爬进她家,看到徐某甲吊死在其上午绑的绳子上,后来其就原路返回,赶到徐某丙家说这个事情,之后就一起去了徐某甲家。其邀徐某丙去的原因是为了证明徐某甲的死跟其没有关系。通过窗户看到徐某甲上吊在家中,徐某丙就打电话给她家人,之后徐某甲的侄子来了对着门踢了几脚没踢开,就用木头把旁边的小门打开了,之后用菜刀割断绳子把徐某甲放了下来,后来发现地上有一部手机和一封遗书。

30、视听资料共36张光盘,其中讯问廖某石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2张,询问证人陈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询问证人张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询问证人梁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廖某石指认现场视频光盘2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询问过程情况,以及廖某石指认现场的情况。

31、前科证明,证明廖某石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记录。

32、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信息、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廖某石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被害人徐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帮助他人自杀,死者本身有轻生念头的辩护意见。经查,死者徐某甲虽然写有遗书并流露出不想活的意思,但最终是否自杀、何时自杀以及以什么方式自杀并不确定,是上诉人廖某石为了无偿占有房产,利用迷信实施诱骗影响了徐的判断、误导了徐的行为,让徐以为上吊真的只杀“精怪”人不会有事,上诉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非帮助自杀。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廖某石主观上属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廖某石因为担心徐某甲反悔房子的事,利用迷信以及徐对其的信任,先是诱骗徐开煤气、喝煤气水,见徐未死又诱骗其上吊,还帮徐拴绳子、撕胶带,告诉徐只会杀“精怪“,人不会死等等,最终致徐缢死,其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识是清醒的,对徐死亡结果的追求是积极的,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自首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已经认定了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再要求从轻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廖某石家庭极其困难、系初犯等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情节与本案事实无关联,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廖某石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但作案动机卑劣、使用封建迷信骗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姚某燕、徐某上诉提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上诉人廖某石,改判廖某石死刑,并依法判令廖某石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总计483253元的意见。经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姚某燕、徐某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对廖某石因徐某甲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了适当的判处,上诉人姚某燕、徐某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总计48325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石为了无偿占有被害人的房产,利用迷信欺骗被害人,诱骗并帮助被害人自缢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廖某石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廖某石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帮助他人自杀、主观上属间接故意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提出上诉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审判决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且并无不妥;提出上诉人家庭极其困难、系初犯等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无关联,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廖某石作案动机卑劣、使用封建迷信骗术,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姚某燕、徐某上诉要求改判廖某石死刑及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总计483253元的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志平

代理审判员池峰

代理审判员杨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良华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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