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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挖眼强奸10岁女童致死 二审死刑改判死缓退还32元钱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信息来源:个案说法 点击: 字体:

原创 周小羊 方弘  个案说法  5月11日

案情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0岁的杨晓燕曾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小学四年级学生。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8年10月4日中午,杨晓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此后她独自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百香果获得32元后,杨晓燕在回家的路上失踪了。而从百香果售卖点到家,全程不过500米。

同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被抓获并对杀害杨晓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晓燕的遗体,并将杨某刑拘。

根据杨晓燕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证人施某证言,杨某从小性格古怪,在15岁左右,经常在家附近偷女人的文胸、内裤回自己的房里,曾多次被杨某的父亲呵斥但不悔改。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

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杨晓燕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他们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准备申诉。

采访对话

方弘:凶手杨某的手段极其残忍,但却改判为死缓,很多网友不理解。什么样的行为法律上规定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小羊律师: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也就是说要罚当其罪。

在实践当中,对于一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强奸、抢劫、贩毒、投毒、爆炸等等这样非常严重的犯罪会适用死刑。

方弘:您说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还是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周小羊律师:死刑确实是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来说就是考虑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存在可以缓一缓的情节,也包括存在自首、立功的情节,可能会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如果说没有上述这些情节或者即使有自首、立功情节,但是因为民愤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方弘:本案您认为死缓的实际执行刑期,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的话,杨某的实际执行刑期应该是多少?

周小羊律师:对于死刑缓期两年的罪犯来说,如果他在两年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当然,这个案件是限制减刑的。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如果两年期限过了之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他最多还要再执行25年,加上前面的两年就要执行27年。

如果他在两年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刑的时候是可以减为25年。根据执行规定,他最多要执行20年,加上前面的两年,就是22年。

如果最终他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刑期应该是在27年或者22年。

方弘:二审法院认为凶手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于死刑。有网友说,做了再残忍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自首就能保命,这不是鼓励犯罪吗?您怎么看?

周小羊律师:首先,自首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里面都有重要的地位,我们国家《刑法》也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自首就一定可以从宽。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是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准备自首、立功的话,是可以不从宽处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本案的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引起老百姓的舆论哗然。法院在改判的过程中,可能没有考虑到上述这些规定,也不符合老百姓的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

所以,5月10号,最高院提出对这个案件进行调卷审查。

方弘:您觉得杨某的行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更合法合理?

周小羊律师: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从作案情节来看。

杨某针对的犯罪对象是一个10岁的小女孩。从这一点来看,它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案件。尤其是在做案过程当中,小女孩大声的哭喊,也没有让他产生同情心,进而停止犯罪。而且,他随身还带有刀,在小女孩哭喊的时候,还用刀刺伤了小女孩的颈部,让她喊不出声音来,同时还刺伤了她的眼睛。后来,找到尸体的时候,发现小女孩的眼球都已经被挖去了。在这种过程当中,他还继续去对小女孩进行强奸。

从之后的法医鉴定报告来看,小女孩在受伤被强暴的过程当中,她遭受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而且时间非常长。在强奸结束之后,他还把小女孩装进蛇皮袋扔到水坑里面去,并且清除血迹避免犯罪被发现。

尤其是在这个案件做完之后,村里人都在寻找小女孩的时候,他还两次对小女孩的家属说根本没有看见小女孩。这一切就是为了隐藏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且,大家都在找小女孩尸体了,迟早是会发现的。发现之后,从小女孩身上的生理痕迹,我相信找到犯罪嫌疑人应该也是很顺其自然的事情。也就是说他自首对于案件的侦破也没有那么大的作用。

所以,我认为综合这些情节来看,杨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从老百姓的普遍的公平正义一般的感觉来说,如果这样的案件对杨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不符合普通老百姓的公平正义的观念。

所以,从一名刑事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个案件杨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方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我还注意到一个问题,二审的判决当中是维持一审判决,退赔给女孩母亲32块钱。这32块钱其实就是当时孩子卖百香果赚的这32块钱。但是,判决里没有提到其他赔偿。一条人命被这么摧残折磨致死,对于女孩家属的赔偿为什么没有体现?

周小羊律师:杨某把小女孩的32块钱拿走了,这也是很恶劣的一个情节。

到目前为止,从公开报道里面没有看到杨某主动对小女孩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一审判决只退赔32块钱的问题,我在上一期做您节目的时候也提到过,就是我们国家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弊端。在刑事案件当中,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本案只是一个刑事判决书,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有可能是小女孩的家属主动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没有提起这样一个诉讼。

所以,法院判决的时候就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赔偿。很多受害方不提附带民事诉讼通常的原因是两方面:

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亲人遭受残忍杀害之后,受害方只想对凶手在刑罚上进行严厉追究,不需要赔钱,而且也不想拿到的钱。

另一个方面即使凶手想要赔钱,我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丧葬费和医药费一些杂费,大概只会有三、四万块钱的赔偿。

所以,很多当事人就放弃的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么一点钱根本没必要去走这样的程序,而且往往就是这么低的金额,最后可能也拿不到钱。

所以,目前这个案件应该是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结语

确实,对犯罪手段如此残忍的杨某即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该有个让人信服的理由。仅仅因为自首就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确实难以平众怒。而且这样的人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也担心他出狱以后是否有可能再次将魔爪伸向下一个杨晓燕。

同时,杨某在作案之前就暴露出自己病态的心理,喜欢偷女性的内衣内裤,而对于意识不强可能也没有多少文化的父亲来说,除了简单粗暴的呵斥也并没有意识到儿子的病该如何治疗。如果早日得到心理纠正治疗或许也可以避免此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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