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辩护是法庭辩护的基础,对于选择庭审辩护方向,制定辩护思路具有引导作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有助于提前实现有效辩护,争取审查阶段不起诉、情节减轻等。
庭前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1.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点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较为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变更强制措施。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出台,体现出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降低羁押率”。
律师提供辩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通常情况下,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取保候审就成为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一个迫切希望。然而,在实践当中,律师切不可在拘留后马上就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由于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是有触犯刑律的嫌疑,嫌疑人到案后前几天要被侦查人员讯问,《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后进行及时讯问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掌握时机,结合拘留的相应期限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2.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侦查机关报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由于拘留的时限有3天、7天、30天之分(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为14、17天——目前刑诉法尚未针对监察机关的管辖问题进行修改),在拘留时限到期、侦查机关报送批捕之前,律师应坚持与办案警官或预审/法制科进行联系,询问报捕的时间,以备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意见书。
第二,在案件报到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后,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限为7天(自然日)。在这7天内,侦监科的办案人员通常会赴看守所提审嫌疑人、核实案件情况,并作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因此,律师应当在报捕后立即与检察机关对接,并于之后2-3日左右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书,同时尽量与侦监科的办案人员直接沟通意见。
◆ 3.积极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虽然嫌疑人被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率变得非常小,但仍存在些许可能性。尤其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台和发展,为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更多机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刑事诉讼法》第93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条文均为该类申请提供了依据。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已成为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间也应注意:建议在逮捕之后一个月后申请为宜。因为批捕是由检察机关作出,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也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因此,若案件本身没有发生特殊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批捕后短时间内就变更羁押措施无异于否定了之前批捕的正当性。当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继续提出该类申请。
(二)关于调取证据
律师进行辩护大多采取的是消极辩护、被动防御的方式,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少有的可以进行积极、主动进攻的辩护方式。尤其是对于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尤为注意。
然而,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尚未完善的律师取证制度,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北海律师事件”是律师调查取证被错误追究刑责的典型案例。2011年6月13日,广西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尔后通过多地律师努力为其发声和辩护才将伪证罪名得以洗脱。
在此,建议辩护律师在取证方式上注意:
首选,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辩护人不做调查笔录而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辩护人调查取证并由证人出庭作证。
前述注意事项是辩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由于刑事案件从立案至开庭审判有较长的时间,律师通过各项庭前工作履行辩护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等程序规定进行,避免事倍功半,甚至引发执业风险。
以上内容是关于庭前辩护的一些总结和看法。笔者认为,律师只要介入到案件中,在每一个阶段都必须要进行辩护活动、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同时也应受到刑事辩护中所有法律规范、规则的约束及保护。在当前大陆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庭前辩护无疑仅是一种“有限辩护”,无法充分履行全部的辩护职能,甚至在部分地区、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仍存在不允许会见、对阅卷设限、不与辩护律师进行对接等情形。但随着诉讼法及各项文件的出台,刑事诉讼工作不断规范化、法制化,律师权利的保障也逐步得到改善。因此,有必要将庭前辩护作为优化律师工作的重点,发挥其独立价值,为实现有效辩护增添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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