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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流程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00次 字体:

从律师工作角度,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可以总结为:(1)收案→(2)会见→(3)阅卷、调查取证→(4)出庭辩护。针对以上各个阶段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以下一一作出介绍。

一、收案

1、 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各项规范中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没有严格限制,律师可以就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最常见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为受害人提供代为举报服务,为受害人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服务。刑事案件各阶段,律师皆可以接受委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2、刑事案件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3、 刑事案件格式文件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各流程所需要的文件,司法部均制定有格式文件。各个律所均直接沿用司法部制定的格式文件,在接受委托之前,需要熟悉这些格式文件,根据实际需要,让委托人签字、盖章/按捺手印。与收案相关的格式文件是刑事案件格式文件5-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格式文件7-委托协议。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具体格式文件。

4、同案情况下的代理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有两位辩护律师,可以是不同律所的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5、 委托关系的解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针对委托协议,由于格式文件7-委托协议内容比较简单,稳妥起见,建议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律师可以解除委托关系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

二、会见

会见是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初途径,也是了解详细真实案情的途径,且是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的纽带。会见的相关细节值得律师重视。 

1、会见所需的材料

会见需要格式文件8(会见函)、格式文件5(授权委托书)、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会见前的准备

会见之前,可根据会见前了解的情况准备会见提纲,查询相关罪名及量刑,如有资料,审阅相关资料等。

3、会见

(1)会见预约

电话咨询看守所的会见制度,根据情况进行预约。

(2)会见内容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除了前述法定内容之外,辩护律师往往还需要根据家属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情感方面的安慰,也有一些琐事需要处理。

4、会见注意事项

(1)第一次会见的第一件事情是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签署并按手印的多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在后续会见、阅卷、辩护阶段均需要提供。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手机最好不要带进会见室),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由于律师在整个刑事程序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的唯一联系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要求律师传递物品、字条、照片,辩护律师应当坚决抵制这样的请求和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当事人家属,让他们通信联系,相关信件会经过审查后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并交其签字确认。

(4)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家属情感上当然是希望辩护律师多去会见的,但是案件本身往往没有这个需要,辩护律师需要妥善处理。

(6)会见内容方面,辩护律师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辩护律师在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应当依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7)辩护律师需要学会巧妙地抵制亲属的不合理要求。会见之后,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处获取的信息哪些可以转告、哪些不能转告,辩护律师应该做好选择。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会见。

三、侦查阶段的相关工作

除了会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的工作相对有限,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争取与办案人员或其主管领导当面沟通,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律师可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件情况(根据会见情况、向家属以及办案单位了解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的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2、把握好“37天黄金辩护期”

37天黄金辩护期是指侦查阶段的头37天,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的黄金时间。这37天是由30天的最长刑拘时间加上7天的审查逮捕期组成的。如果辩护律师在30天的刑拘时间内工作进展不顺(如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支持),那么在这7天的审查逮捕期内,辩护律师还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及是否具备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

四、阅卷及对卷宗的处理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五、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六、开庭辩护

开庭辩护是前述全部法律工作的落脚点。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刑事案件的庭审,较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庄严,律师发表意见、提问都有一定的程序。就庭审的程序和具体细节,建议多观看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和录像。

最后,关于一审判决的上诉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需要会见确认),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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