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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苗助长,必定乱象迭生 ——谈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时间:2018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简而言之,无论是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被告没有辩护人的,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2014年-2016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为14%)的情况下,此举形成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在网络上收获一片叫好声。但是本人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该从分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的真实原因入手,找准病根,对症下药;而不是揠苗助长,通过推行行政命令来刻意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如果一个国家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可以通过如此简单的方法就迅速得到提升,那么漫长而曲折的全社会普法历程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揠苗助长的后果,必然会乱象迭生。

一、免费没有后悔药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只有以下四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选择花钱请律师辩护,或者选择自己的亲友辩护,或者选择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其辩护,或者选择自行辩护。

突然间出台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原本可能会花钱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如今有免费的,人性使然,就会选择免费的。律师的刑事辩护又是这样一种服务,其效果只能在庭审后才显现。也就是说服务的结果是事后才能知道。而刑事案件只有两审,如果事后效果不佳,就会浪费了一次极其宝贵的一审庭审机会。且由于二审不开庭是常态,开庭是例外,等于当事人的一次选择很可能是其唯一一次可以在庭审中公开表达的机会。如果当事人选错了律师,就等于丧失了这唯一一次可能拯救他的机会。而且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能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其亲属在选择律师时,很可能贪图免费的选项,放弃原本会花钱选择专业律师为其辩护的选项。等到结果出来,则悔之晚矣!

二、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剩下80%辩护率由谁来填补

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14年-2016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为14%,不到两成,如今要覆盖剩余的八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哪里能突然冒出来如此之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今的刑事辩护,已经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在迅速发展。在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错综复杂的案情,检察院和法院也在进行变革。检察院在公诉一处、公诉二处的基础下对业务进行精细化的分类,法院也在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扩展到了刑五庭。刑事辩护已经成为一种非常专业的服务。万金油式的律师或者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无法与公诉人和刑庭法官进行有效对话。

要覆盖剩余的八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必定会有许多不是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也开始介入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花钱请律师都会碰到骗子律师,未必能请到有责任心的好律师。如今,各色律师手执令箭粉末登场。难道刑事辩护真的要变成“形式辩护”了吗?

三、《办法》规定先天不足,援助律师不免打酱油

《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目前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的情况下,补充覆盖的援助律师只能在法院受理之日后介入案件。《办法》将援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限制在审判阶段,援助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如果碰到一个案卷繁多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是否有时间认真仔细查看案卷,是否有耐心认真仔细查看案卷,(在少得可怜的援助办案费下)是否有责任心认真仔细查看案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适用的就是法律援助制度。这还是适用普通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案子四百多本卷宗,只审了半天完事。如果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新补充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的准备时间更少,出庭打酱油的几率则会更高。

四、官派律师将大行其道

本来没有这些“免费”律师,一些能说会道的当事人还能为自己进行一些有效辩护。但是当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后,不免一些官派律师介入敏感案件。这些官派律师在庭前会议时越俎代庖,替当事人进行质证。而当事人又无法看到案卷,不知道案件的证据情况。到了庭审质证的时候,很多原本应该在法庭质证的证据都在庭前达成了一致。这样当事人就庭审质证时就无法看到关键的证据、争议焦点,稀里糊涂的走完了庭审,最后得到了不可思议的庭审结果。

五、《办法》将生产大量“优秀”律师

根据《办法》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这里的“优秀”是指什么?是与公诉人在庭审中精彩抗辩属于“优秀”,还是配合公诉人完成庭审是“优秀”?如果那些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极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刑辩律师属于优秀律师,难道把律师协会会把自己阵营“最优秀”的人才推送给检察院?如果那些能与公诉人完美配合完成庭审的律师是“优秀”律师,检察院会收留司法行政机关选送的这些手下败将吗?

一个国家刑事案件辩护率的高低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公民的法治意识水平息息相关。刑事案件辩护率的提高是一个伴随社会进化发展的缓慢过程。只要注重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规范公权力,加强社会经济发展,刑事案件辩护率自然而然就会提升。通过行政办法,拔苗助长,掩耳盗铃,注定乱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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