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法院对案件重新的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
1、重新审判的法院、原则、程序和期限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别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如果确定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经过再审后,事实仍无法查清又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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